| 所在地区: | 云南 | 发布日期: | 2014年1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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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楚雄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规定,我中心受州财政局的委托,对楚雄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采购项目以询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厂、商参与投标。 1、采购项目的名称: 楚雄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略) 委托代理编号:(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4、招标文件获取: 1)凡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自行下载阅读招标文件。 2)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3)招标文件不提供纸质或电子版本,以在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为准。本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上同时发布。 4)招标文件如有变更,将以补遗或变更公告的形式发布在相关媒介上。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略) 2)开标时间:(略) 3)投标地点:(略) 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5)逾期送达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6、业务联系电话: 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服务科 电话:(略) 传真:(略) 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楚雄州公务用车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CZYZC((略))第(略)号 我中心根据需求单位的采购申请,需采购楚雄州内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一批,经财政局批复同意,决定以询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现将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有关技术要求配置、颜色、数量如下:
三、有意合作的厂商请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投标准备,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四、投标方的法定代表或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携带身份证和相关资料,按投标方须知确定的时间、地点报名投标,并参加开标仪式。 五、投标单位在开标截止时间3天前将伍仟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由公司基本账户汇款至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人在缴纳保证金时,须在银行汇票备注栏中写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开标时间等有关信息,不按规定填写汇票的中心予以拒收。 投标人应在开标前1日携带汇款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我中心服务大厅对应的银行窗口兑换保证金收据。保证金收据原件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带到现场,未交投标保证金的单位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以下账户投标人自行选择汇入: 收款单位:(略) 开户银行:(略) 帐 号:(略) 收款单位:(略) 开户银行:(略) 帐 号:(略) 收款单位:(略) 开户银行:(略) 帐 号:(略) 1)汇款证明复印件和退款信息附在报价表后,退款信息包括:(略) 2)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未中标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于定标后按投标方提供的退款信息退还; 4)中标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 5)开标后投标方不得要求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六、凡参加投标的厂、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参加投标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七、投标文件须有下列资料: 1、投标报价表(须有法人代表签字(章)并加盖公章); 2、有关车辆的技术资料或说明; 3、售后服务条款及承诺; 4、企业名称、业务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办公室电话号码、传真机号码、手机号码); 5、投标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和相关证件(原已在我中心参加过投标并备案的供应商无须提供)。 八、投标方须知: 1、所售车辆必须为全新,(具有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并附带齐全的随车工具、备件等,售车发票由中标单位一并出具; 2、中标方须办理车辆临牌、验证等手续,办证机关收取的相关费用由购车方支付; 3、中标方必须履行国家有关汽车产品售后服务规定或按生产厂家向社会公布的售后服务承诺; 4、中标方应注明交货地点(楚雄或昆明)以及交货时间(供货期); 5、签订合同由中标方与使用单位签订(一式四份),同时交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服务科和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各一份)备案; 6、提车与付款:(略) 7、招标方不向投标方解释落标原因,投标文件概不退还。 九、评标与定标 1、评标原则:(略) 2、在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低价中标的原则,并优先选择交货时间短的供应商; 3、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当地企业; 4、厂方向社会公布了全国统一售价的,若投标价高于市场统一售价的则为废标,废标车型由我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5、公示期结束后,如投标单位对评标结果无异议,我中心将向中标单位以书面的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由中标单位跟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十、法律责任 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顺利执行。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 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违者除扣除全部投标保证金外还将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政府采购交易服务科联系电话:(略) 投标传真:(略) 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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