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协议供应商二次招标公告
根据鹤峰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县财采计【(略)】(略)号)要求,鹤峰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鹤峰县教育局的委托,于(略)年9月5日下午进行招标采购,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现就“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协议供应商”进行二次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一、 招标编号:(略)
二、 项目名称:(略)
三、项目内容:(略)
第一包:(略)
第二包:(略)
第三包:(略)
第四包:(略)
供货时间:(略)
四、招标范围:(略)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略)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鹤峰县境内有生产基地或经营场地,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的供应和运输;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且注册资金不少于(略)万元人民币;
(三)必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或供货点,需在鹤峰县城区内有相应仓库及相关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储藏设施;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亲临现场并出具其身份证明,若本人不能出席,则须委托他人参加,被委托人须持有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格式附后)及本人身份证;
投标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必须满足:(略)
第一包大米、第二包食用面粉、第三包菜籽油
投标人必须具备所投货物加工、批发资质或提供制造商的投标授权书(或制造商签发的经销授权书);
第四包:(略)
1. 具备合格喂养基地;
2、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3、县级及以上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检疫合格证。
(六)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开标现场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鸡蛋检验报告(原件)、经销商须提供厂家授权书原件、动物防疫检疫合格证(原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六、采购方式:(略)
七、付款方式:(略)
八、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略)
九、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略)
十、开标时间及地点:(略)
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十一、投标保证金:(略)
十二、联系电话:(略)
县教育局:(略)
鹤峰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略)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