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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9-01-21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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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山东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21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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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金山路以东、玉山路以南、麟台路以西、金港路以北区域。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

农历腊月最后一日至次年农历正月十六日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经批准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禁放场所

以下场所在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楼房阳台、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车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四、限定销售、燃放品种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及各零售网点严禁销售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生产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内只允许燃放箱体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烟花爆竹,禁止个人燃放非个人燃放类和B级及以上烟花爆竹产品。禁止在居民区内存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居民区内燃放高空类烟花爆竹。

五、各单位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面取缔禁限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禁限放区域内不再审批销售网点,在禁限放时间内禁止向禁限放区域销售烟花爆竹,控制烟花爆竹燃放源头。

宣传部门负责督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幼儿园对师生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行政审批、民政等部门负责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产权登记、婚姻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对所属行业单位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住建部门负责督导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全面开展服务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巡查,及时制止、取缔沿街门市、流动摊点及城区道路、公园、公共场所等管理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及时查处各类阻碍执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

六、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执行县政府依法发布的禁限放规定或者在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

巨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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