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江西 |
发布日期: |
2018年02月15日 |
建设快讯正文
各县(市、区)建筑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按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建安[2011]10号)和《关于加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安全监管的通知》(赣建安[2009]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拟清理一批在九江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理了产权备案,截止2017年12月31日,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证自行作废。现将此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清单(详见附表一)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
1、凡超过起重机械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得进入建筑工地使用。各施工(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要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严格检查和把关。
2、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及时自行报废处理。并请于2月12日之前,到我站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如需继续使用的,应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也请于2月12日之前及时到我站办理产权延期备案,逾期将不予办理。
3、已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相关零配件,产权单位不得再进行租赁。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超年限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清单
(时间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备注:1、塔机报废规定: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1250KN·m以上出厂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2、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报废规定: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控制在8年,SS型施工升降机(即物料提升机)的使用年限控制在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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