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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12-07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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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青海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07日

建设快讯正文

宁规建复(2018)1 号

    申请人:罗淑芳,女,汉族,1937年出生
    被申请人:大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常传宏   局长
    住所地:大通县桥头镇园林路付9号
    罗淑芳因不服大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事宜,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受理后本向大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答复通知,该局提交《关于大通县桥头镇过蟒台21号住宅楼被征收人罗淑芳之女毛新萍上访对征收方案不满的答复》一份,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罗淑芳称:其和配偶毛绍清系大同煤矿职工,于1982年取得煤矿分配的房屋,并进行了房改,后大通县贴出通知称这几栋楼在沉降区,因地基不安全为由每户补偿1300元要求限期搬离,在没有签署搬迁方案的前提下,大通县城建局对部分设施进行拆除,经本人信访后,大同县城建局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大通县城建局的安置方案未对有产权和无产权的房屋进行区分,执行一个安置标准,其本人的房屋为60多平米,安置房屋只有46平方米,由各单位捐款解决,其本人对该方案不服,特申请复议。
    大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答复:关于补偿方案系根据《大通县桥头镇过蟒台17-21号住宅楼紧急避险房屋征收及安置方案》进行,经多部门、多方和复议申请人协商无果。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罗淑芳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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