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8年0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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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17日公布并解读《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江苏出台了制度性保障方案,将落实“应赔尽赔”。
《实施方案》明确,对以下3种情形,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三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文件中,“应赔尽赔”出现了2次,一是在“确定赔偿义务人”条目中,明确了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二是在“开展损害赔偿”条目中,明确了健全案源报告制度,加强案例筛选,确保应赔尽赔。(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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