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19年0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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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伤人、扰民等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一)2019年2月4日(除夕)14:00至2019年2月5日(正月初一)24:00止;
(二)2019年2月13日(正月初九)10:00至24:00止;
(三)2019年2月18日(正月十四)10:00至24:00止;
(四)2019年2月19日(正月十五)10:00至24:00止。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国家机关驻地、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公路主干道路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公园、广场、商业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重点防火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四)军事设施、变(配)电站、仓库、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林区、公共绿地、绿化草坪内;
(六)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七)各乡镇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居(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本辖区执行该公告负有监督责任;福泉融媒体中心负责在电视、微信、广播、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宣传。
五、燃放烟花爆竹,要避免酒后燃放;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市政公用垃圾箱(桶、斗)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楼道、屋顶、阳台、电梯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规定燃放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违反规定,在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0854—110。
特此通告
福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编审:晏志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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