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03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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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通:
你在高新区祥阁C区5-2-1102室顶层搭建房屋的行为,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就你“违法建设建筑物”案件依法对你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将本限期拆除决定书(庆高新城管限拆决字[2019]第07032号)实施公告送达,限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庆高新城管限拆决字[2019]第0703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大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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