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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创建]佛山审结首宗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02-01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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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广东 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01日

建设快讯正文

近日,佛山市首宗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高明法院审结,最终吴某等四名被告人获刑,四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获判赔礼道歉和缴纳共计378643元赔偿款。

  案情:非法私排废水 影响正常供水

  据了解,肇庆市A公司为B公司的分公司,何某是A公司的负责人。在处置A公司存放的工业废水过程中,何某明知吴某、罗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仍分别在2017年11月29日、2018年1月19日、1月23日和2月12日委托吴某、罗某二人对废水进行处理。不料,吴某、罗某二人私下商量后,就将每次从A公司取得的废水运至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某村路段桥头排进河里,严重污染河水。

  经查证,吴某、罗某二人前后4次非法排放废水共计22吨。对该涉案河段水样检测结果显示,河水含对硝基苯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有毒有害物质。其间,佛山水业集团高明供水有限公司合水水厂还中断取水并降压供水长达34小时,供水受到影响。

  2018年2月,吴某、罗某和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介绍,该案涉及破坏生态环境,侵犯公共利益,高明检察院依法向社会公告后,没有主体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公益诉讼,因此,在2018年11月,高明检察院对吴某、罗某、何某及A公司等向高明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2月,高明法院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案件,其中高明法院院长薛付奇担任该案审判长。庭审中,被告人吴某等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亦予以认可,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款。

  判决:四被告人获判污染环境罪

  经审理,高明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委托处置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何某作为被告单位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委托处置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最终,高明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罗某和何某分别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单位A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高明法院判决被告吴某、罗某、被告单位A公司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B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广东省级以上媒体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代表履行人员须经高明法院核准),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人民币378643元至高明区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目前,上述判决已生效。被告吴某、罗某已分别缴纳污染环境赔偿款12万元,被告单位A、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B公司已缴纳环境赔偿款共138643元。

(本文刊登于2019年1月29日的《羊城晚报》F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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