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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再次明确集采机构独立法人地位

2016-01-05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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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甘肃 发布日期: 2016年01月05日

建设快讯正文

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方案》)的相关要求作出说明。其中的亮点之一再次强调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有条件的集中采购机构可为其他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提供便利,并保持公共资源项目的公益性特点和遵循非营利原则,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通知》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方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前期试点中出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清理纠正,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6条、第60条规定,重新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保证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独立对外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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