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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置废油漆桶 涉嫌环境污染罪

2019-04-02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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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02日

建设快讯正文

废品收购站擅自收购、处置废油漆桶,本以为是件极其平常的事,没想到事情却“闹大”了。日前,因擅自收购、处置废油漆桶,危险废物重量达到37吨多,横河镇东上河村废品收购站的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接群众举报,称横河镇东上河村有人在收购、处置废油漆桶。3月15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废品收购站,当场发现收购站人员正在使用设备对废油漆桶进行压块处理,现场还堆放着很多塑料的、铁质的废油漆桶和废机油桶,以及大量压制好的成捆铁块。这些废包装桶和压制好的铁块大多露天随意堆放,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铁块上残留的废漆渣被雨水冲刷流至地面,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为防止废包装桶和铁块对环境造成污染,执法人员将该废品收购站的物品妥善转移至规范储存场所进行查封、扣押。同时,监测人员对废品站地面上两个点位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经测,两个点位的废水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将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办案人员对废包装桶、压制好的铁块等一一过磅称重,重量达37.78吨。

“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的违规处置不仅污染环境,还给社会和公众带来安全隐患。”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染料桶、油墨桶、废机油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目前,该废品收购站负责人李某因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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