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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四部门:地方可继续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贴支持

2019-05-08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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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黑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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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讯(记者 赵白执南)财政部网站8日消息显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自5月8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按照技术上应先进、质量上要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则,适当提高新能源公交车技术指标门槛,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的优质产品。新能源公交车技术指标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简称《补贴政策》)要求。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新能源公交车辆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产品一致性监管,督促企业注重产品安全性、一致性。加快研究新能源商用车积分交易政策。

《通知》显示,完善财税政策,促进产品消费。根据规模效益和成本下降情况,调整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标准,具体按照《补贴政策》执行。根据《补贴政策》规定,从2019年开始,新能源公交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提前预拨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在普遍取消地方购置补贴的情况下,地方可继续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贴支持。落实好新能源公交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政策。

《通知》明确,加大支持力度,优化使用环境。地方应按照《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要求,发挥好中央财政基础设施奖补政策作用,创新支持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快新能源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车辆使用需求;应将除公交车外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环节。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的2019年及以前年度燃油补贴结余资金,地方可收回统筹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有关部门将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政策,从2020年开始,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

《通知》还规定,各省(区、市)交通、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制定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明确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目标和时间表,于2019年8月1日前按程序报送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在资金拨付前进行公示,在资金拨付后予以公开;要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或网上举报平台,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审核把关,加大对骗补企业处罚力度,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追责。

《通知》从2019年5月8日起实施,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为过渡期,补贴标准按《补贴政策》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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