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0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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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年6月(略)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陆川县(略)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9)〔(略)〕8号}同意将陆川县米场镇乐宁村民委员会、米场村民委员会、南中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共6.(略)公顷(其中:(略)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陆川县(略)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地村民小组及面积
陆川县米场镇乐宁村民委员会根山第一村民小组水田0.(略)公顷、旱地0.(略)公顷。米场村民委员会戴屋村民小组水田0.(略)公顷、沟渠0.(略)公顷,郭屋村民小组水田1.(略)公顷、旱地0.(略)公顷,红英村民小组水田1.(略)公顷、旱地0.(略)公顷、沟渠0.(略)公顷,杨屋村民小组水田0.(略)公顷。南中村民委员会河垌足村民小组水田1.(略)公顷、旱地0.(略)公顷、有林地0.(略)公顷。详见陆川县(略)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水田、旱地、有林地、沟渠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略)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有青苗的给予一造青苗补偿费,水田、旱地每公顷1.(略)万元,没有青苗的不给青苗补偿费。
2.地上附着物经征收单位和被征收方双方实地清点后,按《陆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陆政发〔(略)〕(略)号)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略)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到陆川县征地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时间(略)年7月(略)日至(略)年8月(略)日,复核时间(略)年8月(略)日至(略)日。请相互转告。凡从土地主管部门现场勘查之日起,所有在拟征收区域范围内进行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偿。
特此公告
陆川县人民政府 (略)年7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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