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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第一中学智慧教学及应用支撑平台建设合同公告

2022-01-13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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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湖南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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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略)-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第一中学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聚正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智慧教学及应用支撑平台建设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略)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教学终端 其他终端设备1、CPU≥8核,主频≥1.6Ghz;2、屏幕尺寸≥9.7英寸,分辨率≥(略)*(略);3、运行内存≥3G,存储空间≥(略)G;4、摄像头像素≥(略)W;5、电池容量≥(略)mAh;6、支持双频WIFI、蓝牙、3.5mm耳机接口;7、带保护套。台6(略)
2 高密AP 其他交换设备1、支持三射频,整机双频八条流,最高速率达3Gbps;兼容IEEE (略).(略)a/b/g/n/ac/ac Wave 2标准;2、支持(略)/(略)/(略)M自适应以太网接口。台3(略)
3 充电柜 机柜1、 位数≥(略)位,满足平板电脑保管、充电需求;2、 柜体采用冷轧钢板,全封闭式防盗结构,安全存储;3、 配备高品质超静音减震万向轮(带刹车功能)和人体工学把手便于充电柜的移动使用。台3(略)
4 智慧教学及应用支撑平台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详见附件《智慧教学及应用支撑平台功能点估算表》项1(略)
 合计金额小写: (略)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叁拾捌万陆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略)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教学终端

A(略) 终端设备

台

品牌:(略)

制造商:(略)

1、8核麒麟CPU ,主频2×2.(略)GHz+6×1.(略)GHz;

2、屏幕尺寸(略).4英寸,分辨率(略)*(略);

3、运行内存4G,存储空间(略)G;

4、前置、后置摄像头像素(略)W;

5、电池容量(略)mAh;

6、支持双频WIFI、蓝牙、3.5mm耳机接口;

7、带保护套。

(略).(略)

6

(略).(略)

/

/

2

高密AP

A(略) 计算机网络设备

台

品牌:(略)

制造商:(略)

1、支持三射频,整机双频八条流,最高速率达3Gbps;兼容IEEE (略).(略)a/b/g/n/ac/ac Wave 2标准;

2、支持(略)/(略)/(略)M自适应以太网接口。

(略).(略)

3

(略).(略)

/

/

3

充电柜

A(略) 计算机网络设备

台

品牌:(略)

制造商:(略)

1、位数≥(略)位,满足平板电脑保管、充电需求; 2、柜体采用冷轧钢板,全封闭式防盗结构,安全存储; 3、配备高品质超静音减震万向轮(带刹车功能)和人体工学把手便于充电柜的移动使用。

(略).(略)

3

(略).(略)

/

/

4

智慧教学及应用支撑平台

A(略)其他计算机软件

项

品牌:(略)

制造商:(略)

详见5.1.附表:(略)

(略).(略)

1

(略).(略)

/

/

/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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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略)

/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略)
(略)-(略)-(略) —— (略)-(略)-(略)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3 履行方式:(略)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服务时间、地点和方式:

1、交货时间:(略)

2、交货地点:(略)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略)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金盾支行(湖南聚正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略)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略)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略)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第四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服务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和内容。乙方应保证其服务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服务最终履约完成后不少于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服务期限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服务期限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自缺陷发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提供7×(略)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接到采购人报修通知,立即响应并在1小时内采取相应措施,在收到采购人要求服务通知的2小时内,服务人员到达现场,解决时间不超过(略)小时;

(4)在服务期限内,如果服务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略).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2、按照长财采购[(略)]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略)

(略).1服务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7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验收和服务期限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限。

(2)如果自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略).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提供服务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乙方提供服务误期的认定标准及误期赔偿的计算标准:(略)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略)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略)

(略).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后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略).其他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例如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最终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服务内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服务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服务的验收

6.1 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具体规定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2 服务的不足,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服务履行开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服务成果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服务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6.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质量标准和保证

7.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第四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7.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服务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和内容。乙方应保证其服务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服务最终履约完成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服务期限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服务期限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自缺陷发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提供7×(略)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接到采购人报修通知,立即响应并在1小时内采取相应措施,在收到采购人要求服务通知的2小时内,服务人员到达现场,解决时间不超过(略)小时;

(4)在服务期限内,如果服务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略).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8.权利瑕疵担保

8.1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8.2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8.3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知识产权保护

9.1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9.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9.4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过程中创新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9.5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禁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的,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甲方重新免费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

(略).保密义务

(略).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略).合同价款支付

(略).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略).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略).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略).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略).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略).伴随服务

(略).1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服务现场的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服务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服务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略).2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略).违约责任

(略).1服务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7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验收和服务期限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限。

(2)如果自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略).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提供服务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乙方提供服务误期的认定标准及误期赔偿的计算标准:(略)

(略).合同的变更

(略).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略).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略).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略).合同中止与终止

(略).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略).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略).合同转让和分包

(略).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略).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分包给他人。

(略).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略).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略).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略).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略).解决争议的方法

(略).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略).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略)

(略).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略).法律适用

(略).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略).通知

(略).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略).2通知以送达并签收之日起生效。

(略).合同生效

(略).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略).附则

(略).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略)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郭亮南路(略)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略)号天心电子世界5楼
法定代理人: 刘宇 法定代理人: 金锋
委托代理人: 文丰才 委托代理人: 金舟
电话: (略) 电话: (略)
传真: (略)-(略)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