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5年04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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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金额: | “登录”才能查看此项内容。 | 招标机构: | “登录”才能查看此项内容。 |
| 项目名称: | 清溪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城市桥梁市场化管理服务(三次招标) | ||||||||||||
| 采购编号: | DGQX(略) | ||||||||||||
| 评审日期: | (略)年(略)月(略)日 | ||||||||||||
| 公示日期: | (略)年(略)月(略)日 |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 供应商投标资格: |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经由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分公司报名时需提供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具有省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桥梁检测CMA认证(附表须含有《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略)-(略))且认证在有效期内,CMA证书单位名称与法人证书一致(报名时提供原件检查,需提交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投标单位必须在广东省内设立有相应办事机构,以便于市场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报名时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检查,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投标人(含其授权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有受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须主动填报受处罚的记录,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为串标处理:(略) | ||||||||||||
| 采购人名称: | 东莞市清溪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
| 采购人地址: | 东莞市清溪镇 | ||||||||||||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东莞市财政局清溪分局 | ||||||||||||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清溪 | ||||||||||||
| 项目负责人: | 姚志海 | ||||||||||||
| 联系电话: | (略)-(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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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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