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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新型城镇化综合建设项目PPP(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2015-08-1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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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江苏 发布日期: 2015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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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坛政采(略)-JT-PPP(公)-(略)号
常州市金坛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金坛区同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就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新型城镇化综合建设PPP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定标,现就本次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略)
编号:(略)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略)
投资财务费用:(略)
三、采购公告媒体及日期:(略)
四、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略)
评标地点:(略)
评委成员:(略)
五、中标信息:
中标供应商名称:(略)
中标供应商地址:(略)
投标报价:(略)
六、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联系人:(略)
联系地址:(略)
采购单位:(略)
采购单位联系人:(略)
本项目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如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金坛市政府采购中心书面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常州市金坛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投资协议附后:
投资协议
甲方:(略)
乙方:(略)
丙方:(略)
丁方:(略)
签订日期:(略)
各方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投资各方
第一条 订立本协议的各方为:
甲方:(略)
乙方:(略)
丙方:(略)
丁方:(略)
第二章    公司概况
第二条 公司名称拟为:(略)
第三条 公司注册地址:(略)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经营范围:(略)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 公司只可经营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新型城镇化综合建设PPP项目所涉工程及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等事宜。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略)
其中:(略)
乙方以   现金 出资 人民币叁仟万圆整(0.3亿元)   ,占注册资本 (略) %;
丙方以   现金 出资 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圆整(0.(略)亿元)   ,占注册资本 (略) %;
丁方以   现金 出资 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圆整(0.(略)亿元)   ,占注册资本 (略) %。
甲方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二十 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于公司名下,乙、丙、丁三方按其出资比例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十 日内缴纳总出资的一半,剩余一半出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满一年之日缴纳完毕。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减少注册资本。
如乙、丙、丁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投资的,乙、丙、丁方必须逐日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略)
第三章    投资各方的责任
第八条 投资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略)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
2.经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并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3.协助公司招聘和培训员工。
4.负责项目运营、管理事务,但道路养护除外。
5.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丙、丁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资金筹措。
2.全力配合甲方在办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3.配合项目投融资、建设等具体事务,丙方还需负责道路养护等工作。
4.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九条  项目运营期内,乙、丙、丁三方可向甲方提出转让股权的请求,甲方也可以主动提出收购其他三方股权的请求,乙、丙、丁三方应在其公司股权转让给甲方后三日内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股权转让时乙、丙、丁方放弃在项目公司的债权。
第十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为:(略)
第十二条 公司存续期间,乙、丙、丁三方不得对外转让股权,三方之间也不得互相转让股权。
第五章 公司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股东会:(略)
第十四条  董事会:(略)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十五条  总经理:(略)
公司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指派担任。    
第十六条  监事:(略)
监事职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十二 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在约定存续期限届满(略)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存续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略)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归甲方所有。
第七章 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须经资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终止协议。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提交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六条 在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投资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九章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各方投资者在 甲方所在地 签订。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每方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略)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略)
日期:(略)
丙方:(略)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略)
日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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