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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财政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清单

2017-01-1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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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江苏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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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根据《信访条例》和《南京市财政局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照财政厅《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经对信访人向我局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提出以下清单目录。
一、申诉求决类
(一)仲裁。
主要法律依据:(略)
例如:
1.反映会计人员受打击报复,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因与事务所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行政复议。
主要法律依据:(略)
例如:
1.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申请受理、资格认定、补助发放等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的,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反映对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处罚有关问题,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引导其向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
主要法律依据:(略)
例如:
1. 反映违规乱收费,越权取消、减免法定或中央和省政府设立的收费基金问题,对于区政府或财政部门的上述违规行为,引导其向上级财政、价格等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
2.反映会计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成绩复核等问题,引导其向相关考试管理机构提出。
3.反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过程中,培训机构选择、学分折算、免于继续教育等问题,引导其向会计从业资格归属管理的市级财政部门提出。
4.反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内调转过程中有关问题,引导其向调入地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反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外调转过程中有关问题,引导其向调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调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咨询。
5.反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补办,咨询证书是否有效等问题,引导其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部门,即省级财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6.反映弄虚作假骗取注册会计师资格以及注册会计师转所、年检等问题,引导其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
7.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的问题,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引导其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申请。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引导其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
8.反映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的问题,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其中所谓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9.反映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的问题,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略).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的问题,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机关。
(略).反映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的问题,引导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反映。
(略).反映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等事项,引导其向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反映。
(略).反映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问题,引导其向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反映。
(略).反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等违法行为的问题,引导其向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略).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的问题,引导其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反映。
(略).反映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问题,引导其向行业协会或省级财政部门反映。
(略).反映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问题,引导其向行业协会或省级财政部门反映。
(略).反映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问题,引导其向行业协会或省级财政部门反映。
(略).反映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引导其向行业协会或省级财政部门反映。
(略).反映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问题,引导其向行业协会或省级财政部门反映。
(略).反映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问题,引导其向行业协会或省级财政部门反映。
(四)内部申诉。
主要法律依据:(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例如:
局内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引导其向本局申请复核或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诉。
(五)政府采购投诉、复查(复核、复审、复验)。
主要法律依据:(略)
例如: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引导其向法定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供应商反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问题(未经质疑和投诉)、符合质疑条件的,引导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
二、揭发控告类
(一)行政监察。
主要法律依据:(略)
1.举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问题,引导其向法定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举报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问题,引导其向法定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由其移送相应监察部门处理。
3.反映个别考生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会计资格考试报考资格问题,引导其向市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反映。
4.反映会计人员受打击报复,依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反映。
(二)纪律检查。
主要法律依据:(略)
例如:(略)
三、信息公开类
主要法律依据:(略)
例如:
1.申请公开财政收支信息的,引导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申请公开会计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评分等信息,引导其向考试管理机构申请信息公开。
四、财政业务类
主要法律依据:(略)
例如:
1.申请中央、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了解财政资金、项目的审批等,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业务渠道反映。
2.申请税收有关政策,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或税务业务渠道反映。
3.要求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引导其通过正常的业务渠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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