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17年0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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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段 | 名称 | 申请人资格要求 |
| 无 | 淄川区中心城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 1、申请人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具有较强的投资能力、融资能力、财务管理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淄川区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本项目的申请人。 3、以(略)年(略)月(略)日为基准日,申请人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 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净资产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当期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以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略)年的审计报告为准。 5、申请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同时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 6、申请人最近连续三年(如申请人成立不足三年,应自成立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以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略)-(略)年审计报告为准)。 7、申请人资产负债率小于(略)%,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以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略)年审计报告为准)。 8、申请人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略)年1月1日起算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未被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财政厅禁止进入山东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或山东省政府采购市场。 9、申请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壹级)及以上资质。 (略)、 申请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资格预审申请。 (略)、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由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与财务投资人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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