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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2017-07-11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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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新疆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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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略)](略)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略)年(略)月1日起至(略)年(略)月(略)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略)万元到(略)万元(含(略)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略)%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略)年(略)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间的所得,按照(略)年(略)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略)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略)〕(略)号)继续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略)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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