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各公立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
按照《(略)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卫办发〔(略)〕(略)号)、《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新增补挂网限价药品限价规则》(川药采联办〔(略)〕(略)号)、《关于开展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挂网限价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增补工作(第四批)的通知》(川药械采〔(略)〕(略)号)、《关于开展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挂网限价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增补工作(第五批)的通知》(川药械采〔(略)〕(略)号)和《关于对(略)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新增挂网限价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第四批和第五批)相关药品信息进行确认的通知》(川药械采〔(略)〕(略)号)等相关规定及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安排,经前期公示后,现对第四批和第五批新增挂网限价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中无异议的挂网结果予以公布,并就相关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略)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新增挂网限价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增补挂网结果(第四批和第五批)(附件1、2)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既往属于挂网限量采购药品的挂网结果同步废止。请各药品企业及时登录系统建立药品三方配送关系(操作手册详见省药采中心官网——操作指南——医疗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川药采联办〔(略)〕(略)号)第五条规定处理。
二、企业及药品基础资质材料过期的新增补药品(附件3),暂不执行增补,待补交合格资质后再予增补。
三、限价新增产品无省级中标/挂网价、无同类产品四川现行挂网价、无全国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价的,纳入挂网限量采购(附件4)。
四、已挂网产品因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申报多种采购类别等原因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调整并维持原挂网结果。
五、对部分有异议需进一步核查的新增补药品(附件5)暂不执行。待核实处理完成后再予公布执行,具体公布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略)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限价药品新增补挂网结果(第四批和第五批).xls
2.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常用低价药品新增补挂网结果(第四批和第五批).xls
3.纳入挂网限量采购药品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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