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07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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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作如下更正:
| ①
或【 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业绩时间认定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准文件出具的时间为准。3. |
1②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等的编制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