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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智路(万安大道-福飞路)道路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2020-03-31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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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福建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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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正文

洪智路(万安大道-福飞路)道路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洪智路(万安大道-福飞路)道路工程(施工)

补疑文件(一)

各投标人:

现就洪智路(万安大道-福飞路)道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编号:(略)

  1. 答疑:

  2. 可以用电子保函吗

    答:(略)。

    2、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根据闽财建[(略)](略)号文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比例。(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略)%,不高于合同价款的(略)%。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按规定确认工程预付款。

    答:(略)。

    3、请问:(略)“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由于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来不及办理完成履约担保,是否理解为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即可

    答:详见补充通知第3点。

    4、项目技术人要求市政工程,只能市政专业,还是市政相关专业也可以?

    答:(略)“市政工程”专业包括“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工程、路桥、道路与桥梁、道路、桥梁、桥隧、隧道、桥梁与隧道工程、市政给排水工程、给排水工程、市政施工、道路桥梁、城市道路、道路与桥梁、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土建给排水、市政工程管理、交通土建、交通工程、交通管理工程、市政建筑施工管理、城市公路与道路建设”等专业。

    二、补充通知

    1、招标公告中招标条件“建设资金来源:其他”更改为“建设资金来源:财政拨款”,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相应进行调整。

    2、投标须知前附表第(略)点:(略)

    (2)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提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略)年1月(略)日)]》的规定,投标人以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不含银行电子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无需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原件,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应将投标保函原件提交给招标人;若中标候选人未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交投标保函原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投标须知前附表第(略)点及专用合同条款3.7:(略)

    履约担保期限修改为:“ 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略)日止,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必须保证该银行保函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保持其真实有效;履约保函到期的(略)个工作日前,中标人未向招标人提供一份替换的有效保函,发包人有权按照(略)元/天予以处罚,直至办理完成银行保函延期手续止。”

    履约担保退还修改为:“ 履约担保在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无息退给承包人。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视为其已放弃中标资格而不予签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重新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4、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略).2.(略)“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各地区(略)年2月 份社保暂缓缴纳,2月份社保未缴纳的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可往前推一个月”修改为“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证明材料提交完整。”

    5、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略).7后增加“工程涉及施工临时变压器、路灯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在未正式书面移交招标人之前,中标人应负责电力设备的安全、管养维护及成品保管等工作(并在中标后对发包人递交安全责任承诺书),若在此期间发生第三者人身财产侵害、电力设备财产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所有责任。”

    (略).(略)后增加“(略).5疫情防控工程款支付、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一)工程款支付:(略)(略)%及全额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进行支付。

    (二)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略)1)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在复工前以及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人员防护以及疫情管理、宣传等费用,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每天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数量,每人每天(略)元的标准计取。承发包双方应制定花名册,每天确认现场实际人数并及时签证确认。

    (2)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在复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搭设防控专用临设措施费用(含搭建的集装箱、活动板房等临时宿舍、临时观察隔离用房、消防设施等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

    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只计取税金,列入合同价。发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纳入每月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承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3. 若今后出台新的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自其施行之日起从其规定。

    6、专用合同条款第修改如下:

    (1)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第((略))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中:

    第6点修改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略)

    第(略)点修改为“①承包人未及时或未按规范编制内业,或内业资料不真实准确,或施工文件资料未按标准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每次处以(略)-(略)元(含(略)元)人民币罚款并要求整改到位。②承包人应按照相关移交标准及发包人要求做好城建档案整理后,发包人开展移交归档工作。若承包人不具备档案管理资质,需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开展该项工作。若承包人未按规定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开展档案整理移交,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今后福清市出台新的档案管理办法,自其实行之日起从其规定。”

    第(略)点中第⑦点修改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问题,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每次处以(略)元以上(略)元以下人民币罚款并要求整改到位,其违约金额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凡在(略)天内连续二次因同一工序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令其退场。”

    第(略)点中第⑧点修改为“承包人对施工质量问题整改不力(指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其委托监理人限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或两次以上整改仍未合格的)、未及时或未组织分部分项中间验收、未按规定对工程质量及材料进行检验检测,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每次处以(略)元以上(略)元以下人民币罚款并要求整改到位。”

    (2)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中第(3)条修改为:(略)

    (3)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中第③点修改为“延误工期违约金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略).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修改为:“施工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无条件进行变更施工。在施工过程不论何种原因,预计项目工程量可能发生增加,严格坚持“先批准,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按融政综〔(略)〕(略)号、融政综〔(略)〕(略)号等文执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若未经审批承包人组织实施,则增量部分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在获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按下列变更程序及估价原则执行。若今后福清市出台新的合同价款变更管理办法,自其施行之日起从其规定。”

    (5)(略).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修改为:(略)

    第(2)后增加“(3)若项目产生工程价款变更,中标人需序时提供变更相关资料,若延误一次,招标人将约谈项目负责人并承诺提供真实有效变更资料;经约谈后,仍未提供资料或提供不全,则招标人将再次约谈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须出具授权函)及项目负责人,并承诺限时提供资料;经两次约谈后,中标人仍未提供真实有效的变更材料,则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的变更事项不予以确认,中标人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招标人损失。协商后,报发包人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单价。”

    (6)(略).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第(2)其他因素引起的价格调整修改为:(略)

    一、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

    1)、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略)%的,按《(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规定调整,同时对于工程量增加部分的结算按《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略)〕(略)号)及融政综〔(略)〕(略)号、融政综〔(略)〕(略)号等文执行,项目实施期间,若今后福清市出台新的合同价款变更管理办法,自其施行之日起从其规定;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其余不变。

    (7)(略).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中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略)

    (8)(略).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中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修改为:(略)

    (9)(略).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第(1)点修改为:(略)

    第(4)点修改为:(略)

    第(5)点修改为:(略)

    第(7)点承包人发生(略).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总价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后增加,“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8)点中第①点修改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管理骨干应及时到岗到位。承包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确实不能履行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需要更换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办理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正常变更:(略)

    第③点修改为:(略)

    每迟到一日发包人将按(略)~(略)元/台进行违约处罚,直到设备进场为止。其处罚违约金额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略)天内,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同时,承包人按每天(略)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额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9)点修改为:(略)

    第(9)点后增加“((略))承包人发生(略).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略))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即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略)天内,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本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略)

    日期:(略)年3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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