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6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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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供应商:
泰州市姜堰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住院护理及大病保险项目(JYZC-(略)) 应采购人要求作如下更正:
1、第一章第五条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第1条变更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前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一章第五条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第2条第(1)点变更为“必须是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须提供授权书原件),必须是经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有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格、并在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保险机构。须具备良好保险信誉,能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3、第一章第七条磋商保证金中“供应商必须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汇至以下账户(网银或电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到账的拒绝参与磋商。”变更为“供应商必须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从供应商的账户汇至以下账户(网银或电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到账的拒绝参与磋商。”
4、第三章第三条第(一)条下的第1条资信文件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随带备查);”变更为“(1)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随带备查);”
5、第三章第三条第(一)条下的第1条资信文件中“(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变更为“(2)《企业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后面的格式请各潜在供应商作相应调整。
6、本项目磋商确认函提交截止时间调整至(略)年(略)月(略)日下午5时(略)分前,已成功传真磋商确认涵的潜在供应商无需再传真磋商确认函 。
7、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调整至(略)年(略)月(略)日上午9:(略)。
特此公告
泰州市姜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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