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区农业农村局红火蚁饵剂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2026-08-28 福建-三明-大田县
所在地区: 福建-三明-大田县 发布日期: 2026年8月28日
询价采购正文
沙县区农业农村局红火蚁饵剂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为做好我区红火蚁防控工作,我单位拟采购一批红火蚁饵剂,现进行公开询价,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报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名称:(略)

  二、采购人:(略)

  三、项目预算及需求

  (一)项目预算

  1. 采购标的:(略)

  2. 规格:(略)

  3. 预算金额:(略)

  (二)技术参数

  1.防治对象:(略)

  2.药剂必须是高效低毒,对人畜、水体、土壤及周边环境无害,符合环境要求,且有效成分不含氟虫腈,大田限用和禁用药物除外,药剂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农药企业标准、检测报告,必须能在中国农药信息网进行有效查询,防治对象为红火蚁。

  3.采购产品应均为发货前3月内生产的、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

  4.采购产品必须是生产商原装出厂的、包装完好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要求;产品包装袋上应印有品牌、商标、生产厂名、生产日期、药品有效成分含量、规格、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等相关信息。药品使用说明、警告指示应以中文及易懂的通用符号来表示。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3.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采购范围内全部货物价款、包装、运输、装卸、税金、售后质保服务等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

  4.供应商报价时不得提供两个不同的报价,采购单位不接受任何选择价。

  五、产品质保及售后服务要求

  1.所有投标产品必须是通过合法进货渠道获得的全新原装正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要求;

  2.为保障产品质量及合法渠道,供应商在本项目中供应的药品需提供由生产商出具的产品供货质量承诺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

  3.本次采购由采购方通知中标方供货时间、数量及收货地点;

  4.成交供应商供货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六、包装和发运

  1.货物的包装和发运必须符合货物特性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为保证货物在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安全,货物包装应遵循安全、牢固、防潮、防腐、防震、易于搬运和识别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由于包装不善导致货物缺失或损坏,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

  七、文件递交要求

  (一)递交文件内容

  1.(略)年沙县区红火蚁饵剂采购报价函(见附件1);

  2.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照的复印件(非农药生产厂家直接提供的,需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函(见附件2);

  4.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等材料复印件;

  5.产品供货质量承诺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寄件要求

  递交文件需用密封袋封口并加盖贵公司单位公章,密封袋封面写明“(略)年沙县区红火蚁饵剂采购项目”和贵单位名称。

  (三)寄件地址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四)截止时间

  竞标供应商务必将相关资料密封后于(略)年9月4日上午(略):(略)

  八、中标方式

  本项目实行低价中标法(指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合计报价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若有两家及其以上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人时,则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中抽取一家作为成交人。

  

  

   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略)年8月(略)日

  

  

  

  

  附件1:

  

  (略)年沙县区红火蚁饵剂采购报价函

  

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经我方详细研究,决定参与本次采购报价,愿意按照询价公告要求参加贵局组织的(略)年沙县区红火蚁饵剂采购公开询价投标。

  现我方正式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明材料等资料,并正式投标报价,报价人民币 元/包(大写:(略)

货物名称

生产厂家

规格

单价(元/包)

0.(略)%茚虫威杀蚁饵剂

(略)克/包

  我方如果中标,将与贵局签订正式合同,保证履行询价公告及正式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上述文件中的全部任务。

  

  

  报价单位(公章):

  报价单位代表签字:

  日期:(略)

  

  附件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函

  

致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我单位参加(略)年沙县区红火蚁饵剂采购项目,现郑重做出承诺如下:

  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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