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七台-桃山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18日 |
七环罚〔(略)〕(略)号
当事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我局于(略)年7月(略)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七台河市勃利县永恒乡恒太村有玉米烘干及其配套项目,经现场勘查,该项目为勃利县福顺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所有。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合作社玉米烘干及其配套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厂房主体已完工,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调试阶段,未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组证据:(略) 第二组证据:(略) 第三组证据:(略) 第四组证据:(略) 第五组证据:(略) 第六组证据:(略) 第七组证据:(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略)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环罚告〔(略)〕(略)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合考虑你单位“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违法次数(1次)、经济承受度(中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等裁量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处罚裁量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略)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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