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干粉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6〕101号)
2026-08-21
吉林-吉林-
| 所在地区: | 吉林-吉林-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21日 |
拟建工程正文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略)万吨干粉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略)〕(略)号)
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昌顺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略)万吨干粉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白城工业园区上海街嫩江路(略)号,总占地面积(略)m2,属于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略)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降尘,生活污水利用厂内现有生活污水排放系统,经园区污水管网排至白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送至白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一级A标准后排入东湖。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粉状物料苫盖处理,并采取洒水降尘、设置施工围挡等措施,确保施工扬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标准要求。运营期砂料烘干工序的燃烧器废气、砂料烘干和筛分粉尘共用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标准要求。水泥筒仓、粉煤灰筒仓、外加剂筒仓及砂料筒仓的仓顶分别设置袋式除尘器,搅拌机呼吸口设置袋式除尘器,上述设备均布置于封闭式搅拌楼内,废气经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砂料贮存于封闭料仓内,贮存过程采取苫盖措施,作业面实施洒水降尘,厂内道路完成硬化并定期清扫,确保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3标准要求。储油罐设置油液监控装置,并设置挥发性有机物监控设施,确保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作业时段,合理布局施工设备等措施,确保厂界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限值要求。运营期采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设备声级的产生;风机出口要加消声器和消声风道,风机和风管采用软接头连接;充分利用厂内建筑物的隔声作用,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产噪设备合理布局,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废包装物和建筑垃圾分别外售和交由回收单位综合利用;运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除尘器回收粉尘、不合格砂料回用于生产,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
(六)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埋地柴油储罐采用SF双层防渗漏结构,油罐设置液位监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监控设施;燃气管道设置泄漏监控设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柴油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在 排污行为发生日前(略)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你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协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符合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的要求。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信息依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公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除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投产或使用前公开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投入运行后按国家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排污信息。
六、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未经重新审核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略)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