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省南安华俊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年增产改性沥青20万吨、水泥稳定层5万吨项目)

2026-08-18 福建-厦门-
所在地区: 福建-厦门- 发布日期: 2026年8月18日
拟建工程正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省南安华俊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年增产改性沥青(略)万吨、水泥稳定层5万吨项目)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南安华俊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年增产改性沥青(略)万吨、水泥稳定层5万吨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略)

一、项目名称:(略)

二、建设地点:(略)

三、建设单位:(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略)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新增占地面积(略)平方米,紧邻现有工程北侧,投资建设改性沥青混合料、水泥稳定层(改性沥青混合料使用成品改性沥青和骨料进行搅拌,不涉及沥青改性)。具体建设内容、规模、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抑尘用水基本蒸发损耗,水泥稳定层搅拌用水进入产品中,车辆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循环使用,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工业区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6.2废气

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略)

废旧沥青混凝土破碎粉尘废气(DA(略))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二级标准,其中排气筒高度未高出周围(略)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排放速率限值严格(略)%执行。

项目DA(略)排气筒废气包括:(略)2、NOx、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本评价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参照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鼓励采用的排放限值;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二级标准,其中排气筒高度未高出周围(略)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排放速率限值严格(略)%执行;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本次评价有组织废气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标准,待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后或福建省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恶臭污染物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骨料烘干筛分粉尘废气及燃料废气(DA(略))污染物包括颗粒物、SO2、NOx,排放参照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鼓励采用的排放限值。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适用范围涵盖水泥制品生产,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3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沥青烟、苯并[a]芘、SO2、NOx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略)/(略)-(略))表3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3标准,待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后或福建省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恶臭污染物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2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中附录A表A.1限值要求。

6.3声环境

本项目,周边主要为工业企业、山地等,厂界外周边(略)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项目周边环境不敏感。

项目生产设施位于车间内,利用墙体隔声减少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且本项目定期检测、维修设备,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避免因设备不正常时噪声增高,在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可达标排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设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间,用于贮存项目所产生的废砂石、粉尘、沉渣等,占地面积(略)m2,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基本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相关规定。

拟在厂区设置一间约(略)m2危废贮存间,用于贮存项目所产生的废润滑油、废包装桶、沥青焦油、废导热油、废活性炭、浮油等,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统一处置。危废间采取防风、防雨、防晒等措施,采用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和基础防渗层,地面无裂隙等要求。

七、公众参与情况:(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略)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略)

地址:(略)

邮编:(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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