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顺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 所在地区: | 湖南-长沙-长沙县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25日 |
项目名称 | 再生资源加工项目 |
建设地点 | 株洲市渌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塘片区(湖南鸿远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企业内) |
建设单位 | 株洲顺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略)〕9号 |
审批日期 | (略)年8月(略)日 |
环境影响 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株洲顺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株洲顺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株洲顺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在株洲市渌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塘片区(湖南鸿远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企业内)建设再生资源加工项目。本项目建筑面积(略)m2,总投资(略)万元。主要设置原料区、生产区、分选区、成品区,同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等,共建设2条塑料粒子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生产(略)t/a的塑料粒子(PP、PE再生塑料)。 根据长沙凯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管控要求暨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渌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调区扩区规划环评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一)严控原料使用,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选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二)严格大气环境管理。熔融挤出工序设备头部设置密闭空间,熔挤废气经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略)m排气筒(DA(略))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含(略)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标准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2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含(略)年修改单)中表9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严格废水环境管理。车间采取干式清洁方式,无清洁废水产生。挤塑造粒过程中的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渌口区王家洲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三级标准。 (四)严格噪声环境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固废环境管理。加强固废分类管理,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报告表提出的固废管理要求,做好各类固废的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按标准建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棉纱/手套)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贮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间,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转移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管理。 (六)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排污总量管理。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略) (二)严格执行环保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环保管理制度。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组织并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备案;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规定点位、因子、频次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三)严格制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四)重新报批情形。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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