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祁)〔2026〕10号
| 所在地区: | 湖南-永州-零陵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28日 |
当事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我局于(略)年7月(略)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场异位发酵床闲置未用,粪污池内有一个抽水泵,水泵上连有一根约6米长的软管。在猪舍左侧山林旁有一根软管通向山林里,软管末端周边荒田内有大量淤积的粪污,软管长约(略)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略)
2.证据名称:(略)
3.证据名称:(略)
4.证据名称:(略)
5.证据名称:(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合作社、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略)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按照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略)版)》表(略) 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低罚款数额/法定高罚款数额)×(略)%。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略)
罚款陆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略)日内,到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缴款单指定的银行和账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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