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祁)〔2026〕8号
| 所在地区: | 湖南-永州-零陵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28日 |
当事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略)年7月(略)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混凝土结构的氧化塘上方有养殖废水渗漏至下方未做防渗漏的氧化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略)
2. 证据名称:(略)
3.证据名称:(略)
4.证据名称:(略)
5.证据名称:(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略)〕(略)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违法行为发生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依据法典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规则,新旧法对应条款处罚幅度一致,故适用行为时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略)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略)日内,到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缴款单指定的银行和账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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