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祁)〔2026〕12号
| 所在地区: | 湖南-永州-零陵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28日 |
当事人姓名:(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住址:(略)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祁阳市农业农村局移送的问题线索,我局于(略)年7月(略)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经集污池收集后通过地埋式管道排入自建的四级沉淀池内,因管道连接处破损导致养殖粪污流入下方荒山。你(单位)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确保其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略)
2、证据名称:(略)
3、证据名称:(略)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略)
5、证据名称:(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略)〕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略)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略)版)表(略)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低罚款数额/法定高罚款数额)×(略)%=(0.(略)/(略))×(略)%=0.2%。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略)
罚款(大写)贰佰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收款银行:(略)
户名:(略)
账号:(略)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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