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哈尔滨工程大学乙级放射化学联合实验室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哈尔滨-南岗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2日 |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哈尔滨工程大学乙级放射化学联合实验室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略)年9月2日-(略)年9月8日(5个工作日)。 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听证告知:(略)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拟批复意见 哈尔滨工程大学乙级放射化学联合实验室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科研街(略)号2号楼 黑龙江省原子能研究院 黑龙江省原子能研究院 将现有2件备用间分别改造为放射性废液蒸发间、放射源库/长半衰期废物暂存间,新增1套三工位密闭负压手套箱、1套核级手套箱(配通风柜)、1套通风柜。利用(略)C、3H、(略)Fe、(略)Ni、(略)Sr、(略)mAg、(略)Cs、(略)Tc、(略)Th、U-天然、(略)Np、(略)Am、(略)Cm等(略)种核素开展萃取、吸附实验,新增核素日等效大操作量合计5.(略)×(略)Bq,新增后实验室日等效大操作量合计8.(略)×(略)Bq,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一)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略)—(略))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乙级放射化学联合实验室、放射源库/长半衰期废物暂存间、放射性废液蒸发间的屏蔽设计、防护措施及管理要求应满足《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 (略)—(略))要求。 (三)你单位在项目实施时,要建立健全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立辐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严格执行分区管理,分别在相关区域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监测;辐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操作核素,做好个人防护和剂量检测,确保人员与环境安全。 (四)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过滤、吸附净化后,依托现有高于地面(略)米的排气筒排放;各核素年释放活度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略)—(略))要求。 (五)本项目所有放射性固体废物按照核素类型、辐射类别分类存放于专用铅制废物桶,张贴核素种类、产生日期、辐射警示标识,暂存于长半衰期废物暂存间,达到暂存体量后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 -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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