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宏俐(汕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端电子设备制造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公告
| 所在地区: | 广东-汕头-龙湖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4日 |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汕市环建〔(略)〕(略)号 | ||||
项目名称 | 宏俐(汕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端电子设备制造改建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同意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 ||||
许可证书名称 |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宏俐(汕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高端电子设备制造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宏俐(汕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略)W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赟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许可决定日期 | (略)年9月3日 | ||||
许可有效期自 | (略)年9月3日 |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
备注 |
【正文信息】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宏俐(汕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端电子设备制造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汕市环建〔(略)〕(略)号
宏俐(汕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由广东德宝环境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高端电子设备制造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宏俐(汕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濠江区玉新街道河浦大道北侧河浦产业转移园B单元,原年产(略)万平方米印刷线路板。项目分二期建设,其中一期年产2-(略)层印刷线路板(略)万平方米(已竣工验收),二期年产4-(略)层印刷线路板(略)万平方米(已批未建)。
改建项目于原二期工程预留用地范围内,原二期线路板建设内容不再建设,改建为滤波器生产系统、通讯设备机箱/机柜生产系统和IC引线框架生产系统。改建后全厂年增产金属滤波器(略)万套、低通滤波器(略)万套、网络通讯设备机箱/机柜(略).6万个、冲压型集成电路引线框架(略)万颗、蚀刻型集成电路引线框架(略).2万片。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初审意见以及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改建项目生产废水经分质分类收集后,含铬废水、含银废水、含镍废水、含钯废水经单独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其他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部分进回用水制备系统回用,部分生产废水与膜浓液、初期雨水经“A2O+MBR”处理后,与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并经市政管网汇入汕头市南区污水处理厂濠江分厂进行深度处理。改建后原项目含氰废水、磨板废水、综合废水经预处理后进入回用水制备系统回用,含镍废水排放量不得突破原排放水平。
(二)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并实施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健全固体废物全过程管控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略)—(略))要求;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略)—(略))要求,优先委托省内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处置,不得填埋,规范建立并保存管理台账,严格执行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电子转移联单等制度。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保障生产车间、污水处理设施等设施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大限度降低废气对外部环境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规划施工时间、加强设备检修保养。运营期应合理布局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及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五)建立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范体系,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强化环境风险物质贮存和环保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危化品仓库、危废贮存间等重点区域的日常环境风险监管,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负责。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3日
公告期限:(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略)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传 真:(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