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市长安工业区配套污水处理提升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所在地区: | 广西-贵港-桂平市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3日 |
桂平市产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桂平市长安工业区配套污水处理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略)3/d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贵环管〔(略)〕(略)号),现有处理规模为(略)m3/d(现状一阶段),于(略)年(略)月建成投入运行。改扩建项目建设规模:(略)3/d(近期二阶段),对现状一阶段污水处理工艺进行提标改造(改造后工艺流程为:(略)cr:(略)5:(略)3-N:(略)
项目占地面积(略).(略)m2,项目总投资(略).(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略)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6.(略)%。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规划,选址合理。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对易产生臭气的AO生化池、MBBR生化池、脱水机房、储泥池、细格栅及沉砂池、粗格栅及进水泵房均采用全密闭结构,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引风机集中收集至生物除臭装置(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高(略)m的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的臭气通过喷洒除臭剂、厂界绿化等措施控制;有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厂界NH3、H2S、臭气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及其修改单表4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新建的近期二阶段工程设计规模为(略)m3/d,采用的废水处理工艺为“粗格栅→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厌氧水解酸化池→MBBR(接触氧化工艺)+磁混凝工艺→紫外消毒池→计量槽→达标排放”;现状一阶段污水处理工程规模为(略)m3/d,提标改造后的废水处理工艺为粗格栅→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厌氧水解酸化池→AO填料工艺(接触氧化工艺)+磁混凝工艺→紫外消毒池→计量槽→达标排放;尾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及其修改单一级A标准后排入郁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略)-(略))要求,对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紫外灯管、在线监测废液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并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生物除臭系统废弃填料更换时直接交由厂家回收处理;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产生的污泥按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别、检测,若鉴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委外综合利用,若鉴定为危险废物,则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绿化建设,在厂界设置绿化带,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略)〕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略)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略)年第(略)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略)〕(略)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对废水进出水水质设置安装在线监测仪及自动控制系统。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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