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林星化工有限公司1260万标方/年氢气技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 所在地区: | 安徽-滁州-定远县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8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定远县林星化工有限公司(略)万标方/年氢气技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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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定远县林星化工有限公司(略)万标方/年氢气技改项目
二、建设地点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盐化工业园区
三、建设单位
定远县林星化工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长之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定远县林星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总投资(略).(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略)万元。企业拟利用现有厂区西北侧约(略).(略)m2区域,采用PSA变压吸附技术,对企业自产甲醛尾气进行提纯,生产高纯度氢气,项目建成可年产(略)万标方氢气。现有工程环保设施尾气燃烧器暂停使用,仅在本次提氢装置停产检修、设备维护等停运状态时开启,其余时间该环保装置均处于备用状态。本次环评仅包含项目厂区内的提氢生产装置及配套厂区管道建设内容,厂外产品氢气外送管道工程由定远盐化园区统一规划建设,不在评价审批范围内。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结合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解析废气管道密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新建的(略)m高排气筒(DA(略))排放,现有工程反应釜不凝尾气通过本次新增的两级冷凝回收装置预处理后,再进入现有“二级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处理”,罐区呼吸废气经尾气回收塔预处理后接入反应釜不凝气配套的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两股废气一并通过(略)米高排气筒(DA(略))排放。项目甲醇有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略))表6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甲醛、苯酚、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水排放口。项目洗涤塔废水、软水制备浓水回用不外排,回用水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略)-(略))标准限值;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及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定远盐化园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接管至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基座减振、车间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中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及废吸附剂等危险废物依托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依托厂区现有(略)m3事故应急池,现有(略)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外环境。现有厂区生产装置区、危化品贮存区、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危险废物暂存库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表》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满足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表》要求,项目不突破现有厂区设置的厂界(略)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表(代码:(略)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