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2026-09-07 江苏-南京-高淳县
所在地区: 江苏-南京-高淳县 发布日期: 2026年9月7日
拟建工程正文
(略)年9月4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

〔(略)〕

(略)号

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

(略)M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略)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略))。

(略)/9/4

杨金生

?2

宁环罚

〔(略)〕

(略)号

江苏翰洋制药设备有限公司

(略)K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略)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略))。

(略)/9/4

邢鸿明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扫码快速发布
意 见
反 馈
在 线
沟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