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2026-09-07
江苏-南京-高淳县
| 所在地区: | 江苏-南京-高淳县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7日 |
拟建工程正文
(略)年9月4日行政处罚公示(高淳区)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宁环罚 〔(略)〕 (略)号 | 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 | (略)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略)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略))。 | (略)/9/4 | 杨金生 |
?2 | 宁环罚 〔(略)〕 (略)号 | 江苏翰洋制药设备有限公司 | (略)K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略)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略))。 | (略)/9/4 | 邢鸿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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