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七台-桃山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17日 |
七环罚〔(略)〕(略)号
当事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我局于(略)年8月1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企业排污许可证及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历史数据,显示(略)年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为(略).(略)吨,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为(略).(略)吨;(略)年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为(略).(略)吨,均超出排污许可年排放限值(二氧化硫(略).1吨/年、氮氧化物(略).(略)吨/年),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组证据:(略) 第二组证据:(略) 第三组证据:(略) 第四组证据:(略) 第五组证据:(略) 第六组证据:(略) 第七组证据:(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略)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环罚告〔(略)〕(略)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告知书直接送达,自送达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合考虑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超许可浓度或排放量(略)%以上)、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大气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略)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略) 罚款:(略)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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