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海尾镇新港社区海水养殖集中取排水项目施工期间暂停养殖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海南-昌江-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10日 |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海尾镇新港社区海水养殖集中取排水项目
施工期间暂停养殖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有效解决我县海尾镇新港社区海水养殖取排水管违规占用沙质岸线、违规穿越海防林、养殖尾水直排入海等突出问题,我县组织实施昌江县海尾镇新港社区海水养殖集中取排水项目(以下简称“集中取排水项目”),对辖区养殖户取排水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从根本上规范养殖生产秩序,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推动海水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为保障集中取排水项目顺利推进,防止施工开挖、管道铺设作业造成原有取排水管道破损,引发养殖水产品死亡等经济损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项目施工期间暂停养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养殖时间
自(略)年(略)月1日起至(略)年6月(略)日止,暂停养殖期限共计7个月。
二、暂停养殖范围
海尾镇新港社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海水养殖户,包含家庭式养殖池、养殖棚及其配套取排水设施。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略)年修订,(略)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从事海水养殖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科学组织养殖生产,防范养殖活动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应当执行法定排放标准,严禁养殖尾水违法直排。
(三)《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沿海防护林带内开展各类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生长,不得破坏沿海防护林防护效能。
(四)《海南省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办法》规定,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略)/(略)-(略))明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地方标准,严禁直排。
(六)《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琼环规字〔(略)〕1号)规定,入海排污口应当依法依规设置,严禁非法设置入海排污口。
四、暂停养殖有关要求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养殖户须抓紧制定暂停养殖方案,有序开展在售水产品捕捞、销售及养殖池清理工作,务必于(略)年(略)月1日前全面停止养殖生产活动。
(二)暂停养殖期间,严禁投放养殖苗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海水养殖生产,禁止使用原有取排水设施取水、排水。
(三)各养殖户要积极配合项目施工单位开展原有取排水管线现场交底、位置确认等工作,不得阻挠、干扰项目正常施工。
(四)暂停养殖期间,养殖户负责管护自有养殖设施与财物,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五、法律责任与风险提示
(一)当前部分养殖取排水设施存在违规占用沙质岸线、穿越海防林、尾水直排入海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整改。集中取排水项目是落实生态整改、维护养殖户长远利益的民生工程,请广大养殖户理解支持、积极配合。
(二)暂停养殖期间,拒不执行本公告要求、继续开展养殖生产的,如因项目施工造成取排水管道破损,引发养殖水产品死亡等经济损失,全部由养殖户自行承担,县人民政府及项目施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凡阻挠、妨碍项目施工,扰乱正常公共秩序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规排放养殖尾水、非法占用岸线和海防林等违法行为,我局将联合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集中取排水项目建成投用后,将统一为养殖户接入集中取排水系统,实现规范取水、尾水达标排放,彻底解决养殖尾水污染问题,保障海水养殖产业长期稳定发展。
(二)暂停养殖期间,我局将会同海尾镇人民政府、新港社区居委会做好政策宣讲、思想疏导和便民服务,及时协调处置养殖户遇到的困难和诉求。
(三)广大养殖户如对本公告事项存在疑问,可致电咨询。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略)
海尾镇人民政府:(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略)年9月(略)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