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石化延迟焦化装置重污油回炼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所在地区: | 云南-昆明-安宁市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15日 |
安宁市发展改革局:
《关于上报审查云南石化延迟焦化装置重污油回炼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略)年第(略)号令)、《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略)〕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云南石化延迟焦化装置重污油回炼改造项目评审意见》,对该项目节能报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略)
建设单位:(略)
项目地址:(略)
项目性质:(略)
三、项目主要能耗指标情况
项目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略).(略)吨标准煤,等价值为(略).(略)吨标准煤。项目重污油单位处理量能耗为0.(略)吨标准煤/吨重污油。
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为(略).(略)吨二氧化碳,单位处理量碳排放为0.(略)吨二氧化碳/吨重污油。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二)项目应根据《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略)第(略)号)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实现项目能效。主要用能产品设备依据《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略)年版)》(发改环资规〔(略)〕(略)号)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必须达到节能水平(节能水平不低于现行能效2级)。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降碳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审查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五)请安宁市发展改革局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略)年第(略)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安宁市发展改革局要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年9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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