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水利罚决字〔2025〕1号高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8-18 四川-宜宾-宜宾县
所在地区: 四川-宜宾-宜宾县 发布日期: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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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利罚决字〔(略)〕1号高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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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略)年8月4日,对你(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四川鼎仁投资集团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四川鼎仁投资集团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略)年本)》关于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处罚适用情形“逾期十二个月以上的,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略)元(大写:(略)

二、加收(略)年9月2日至(略)年(略)月(略)日的滞纳金(略).(略)元(壹拾壹万捌仟陆佰零伍元叁角伍分),(略)年(略)月(略)日起仍未缴纳水土保持费的,则以未缴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至缴清之日。

三、对你单位处以应缴水土保持费((略)元)2.6倍的罚款(略)元(叁拾伍万壹仟伍佰玖拾捌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至****(户名:(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县水利局

(略)年(略)月(略)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正本)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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