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津公园“逍遥夜市”市集合作经营项目使用权转让
| 所在地区: | 安徽-合肥-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20日 |
逍遥津公园“逍遥夜市”市集合作经营项目使用权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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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逍遥津公园“逍遥夜市”市集合作经营项目使用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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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略)BFLCJ(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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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逍遥津公园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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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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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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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延牌 |
1.公告期:(略)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3.如本次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牌周期,多延长2个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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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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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天) |
摊位转让底价(元/个)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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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津公园“逍遥夜市”市集合作经营项目使用权 |
(略) |
(略)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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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说明: 1.采用固定摊位模式,委托方负责提供划定区域场地使用权及现场卫生和安保的监管工作。受让方负责市集整体规划、软装陈设、摊位定制、打卡点搭建、活动氛围营造、互动物料准备、摊位招商与管理、日常运营人员配置、接电接水费用(产生的水电费用,据实支付给委托方,水电费用不包含在经营费用中)、现场保洁与安保、设备设施维护等所有运营相关投入及费用。 2.标的坐落位置:(略) 3.摊位设置:(略) 4.转让期限:(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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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用途要求 |
1.根据委托方对标的所在区域整体经营业态规划要求,经营范围仅限于特色美食、精品文创、非遗手作、原创饰品、潮流玩具、趣味互动游戏、轻餐茶饮、夜光产品等特色业态。禁止经营露天烧烤和易产生油烟的项目,禁止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假冒伪劣商品和带有赌博性质的项目,禁止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园管理规定的项目。具体业态清单详见公告附件3。 2.受让方经营的餐饮食品类摊位数量不得超过市集摊位总数的(略)%,且经营品类不得与逍遥津公园内现有固定商铺业态重合(如园区内餐饮、茶饮等业态)。 3.摊位设置要求:(略) (2)白象乐园广场区域:(略) (3)藏幽园南门门口广场区域:(略) (4)南门中轴大道两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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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本项目经营费用总额=单个摊位转让价*摊位数。如承租人设置总摊位数未达(略)个,须按照低(略)个摊位数支付经营费用;超过(略)个按实际摊位数支付经营费用,摊位总数不得超过(略)个(例:(略) 2.受让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方支付经营费用总额的(略)%,剩余费用须在合同到期前3日内向委托方支付。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略)元,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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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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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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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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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委托方提交《市集运营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略) 3.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为本次经营活动购买公众责任险,相关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4.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委托方公园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5.受让方在转让期间及经营期间缴纳的各项税费、水电费、卫生费、保险费、维修费、通讯费等为开展正常经营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6.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承担管理责任,确保食品经营摊位证照齐全(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备案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经营摊位证照)、人员健康合规,并配合委托方及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应制定舆情投诉处理预案,设立现场投诉接待点,及时妥善处理游客投诉和消费纠纷,积极维护公园声誉。 7.委托方有权对市集运营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业态执行、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秩序等)。若受让方违反本公告约定、公园管理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严重舆情事件、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业态比例等情形,委托方有权要求受让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无条件撤出市集,已缴纳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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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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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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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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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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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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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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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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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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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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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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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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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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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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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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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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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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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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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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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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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