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政府-致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
2026-08-21
江西-吉安-万安县
| 所在地区: | 江西-吉安-万安县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21日 |
招标采购正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县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既是保障职工在年老、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获得保障的基础,也是用人单位降低经营风险、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目前,万安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已全面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申报管理、统一缴费核定。用人单位不得自主选择参保险种、不得只为职工参加部分险种,在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增员、减员等相关业务时,必须统一登记“三险”,确保全员参保、全面参保、足额参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略)
(二)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略)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