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孜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2026-08-21
西藏-日喀则地-日喀则市
| 所在地区: | 西藏-日喀则地-日喀则市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21日 |
招标采购正文
江孜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江孜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一、项目编号:(略)
二 、项目名称:(略)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略)
地址:(略)
r4
被投诉人1:(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2:(略)
地址:(略)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略)
投诉事项2:(略)
投诉事项3:(略)
投诉事项4:(略)
投诉事项5:(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采购人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前,对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响应”及商务部分各主观评分项进行修改完善,将评审因素进一步细化和量化,确保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完整并一一对应;对核心技术参数进行充分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报告(含专家论证意见),确保技术参数的设置与项目实际作业需要相适应。确无必要的参数,应予调整或删除;对合同履行期限((略)个日历天)进行重新论证和修改,保障供应商具备合理的响应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完成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江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孜县财政局
(略)年8月(略)日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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