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片区农村集中供水项目-湘江流域团山湖垸八曲河治理工程咨询服务澄清公告

2026-08-24 湖南-长沙-开福区
所在地区: 湖南-长沙-开福区 发布日期: 2026年8月24日
招标采购正文

各潜在投标人:

湖南裕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长沙市望城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的委托,就“长沙市望城区湘江西岸片区农村集中供水项目-湘江流域团山湖垸八曲河治理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现对本项目进行以下澄清及更正:

一、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修正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作同步修改。

二、删除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4、投标人资格条件中4.5其他中的第(6)款企业信誉要求。

三、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描述作以下更正:

(1)类似业绩关键技术指标及证明材料由投标人在交易系统主体库中自行录入,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与所填报的评审关键信息进行评审,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材料无法体现指标的,应提供由发包人盖章的证明文件。

更正为:(略)

(2)业绩证明材料:(略)

更正为:(略)

四、关于潜在投标人的提问作以下回复:

问题1:(略)

依据及理由:(略)

答复:(略)

(2)多重资质叠加抬高市场准入门槛,违背全省“符合即准入”政策导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模块化招标文件范本框架导引及编制导则》明确推行“符合即准入”,坚持宽进严管、充分开放市场竞争。本项目将机电制造监理资质、五类乙级检测资质双重捆绑作为投标硬性资格条件,大幅压缩符合资质单位数量,抬高市场准入门槛,与降低市场准入、保障公平竞争的行业政策导向相悖。

答复:(略)

(3)强制监理、检测同体投标,违反水利工程监理与检测主体强制性隔离规定。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严禁监理单位与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同一主体实施项目管理;水利质量检测单位承担平行检验、第三方抽检职责,检测成果直接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资料核心依据,二者属于法定利害关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同样明确,检测机构与监理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本招标文件强制要求监理、五类检测资质由同一投标人或联合体整体具备,未设置任何利益冲突阻断条款,变相允许监理、检测同体作业,架空法规隔离监管要求。

答复:(略)

本项目检测招标范围为工程抽检服务,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非监理单位自行开展的平行检测。联合体投标模式下,监理成员与检测成员各自独立履职,二者在合同履约阶段保持职责分离。

此外,招标文件第二章第4.5条第(5)项明确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监理负责人、检测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已设置利益冲突阻断条款。按招标文件执行。

(4)同体投标模式架空水利检测回避制度,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依据湘水发〔(略)〕9号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回避制度、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对检测成果负有审核把关法定职责。招标文件监理检测捆绑资格设置模式下,检测机构与监理单位隶属同一投标主体,平行检测、质量管控自我审核,检测回避制度完全失去约束效力;同时单独具备监理资质、单独具备检测资质的市场主体无法独立参与投标,人为限制竞争范围,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规定。

答复:(略)

上述回避制度的核心约束在于:(略)

关于单独具备监理资质或检测资质的市场主体无法独立参与投标的问题,招标文件已接受联合体投标,单独具备监理资质或检测资质的单位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市场竞争渠道畅通。按招标文件执行。

(5)加高准入资质条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乙级资质明确可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检测。望发改审〔(略)〕3号批复的八曲河段属3级堤防及4级水工建筑物,非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据此,本项目平行检验刚需仅为岩土、混凝土、量测类乙级;金属结构类仅随穿堤涵闸边际涉及,机械电气类无实质检测参数。强制五类乙级全绑,系将“检测单位全牌照”违规偷换为“投标资格门槛”,人为拔高准入条件,明显超出发包内容必需,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答复:(略)

问题2:(略)

依据及理由:(略)

答复:(略)

问题3:(略)

依据及理由:(略)

(2)信用条款重复惩戒,与全省统一招投标信用管理政策冲突。“不诚信行为”不属于法定失信惩戒术语。依据湘发改法规规〔(略)〕(略)号,湖南省已建立全省统一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企业合同违约、日常违规行为均统一纳入信用综合评分体系予以约束。招标文件另行增设“不诚信、业主单方取消投标资格”否决条款,对同一违规行为实施双重惩戒;同时将已完成信用修复、违规记录清零的企业纳入近三年追溯范围,违背发改法规规〔(略)〕(略)号严格审慎设置评审条件的工作要求。

(3)追溯期限设置武断,超出法定处罚约束范围,评审标准模糊。现行法规明确行政处罚执行期限届满后,投标人投标权利自动恢复。招标文件未区分处罚执行完毕、信用修复、违规记录撤销等情形,统一以近三年失信记录否决投标,私自延长法定惩戒约束期限;且未明确“近三年”时间起算节点,评审尺度无法统一。该条款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答复(1)-(3):(略)

问题4:(略)

依据及理由:(略)

答复:(略)

核心规定在于:(略)

(2)与招标范围及履约实际严重脱节。“至少包含监理、检测两项服务内容”的业绩条件,与招标范围及履约实际脱节。若本项目为“监理+抽检”打包,履约时监理方与检测方主体、签字、责任必须分离;独立监理投标人、独立检测投标人、合规分工联合体(监理牵头人派总监、检测成员派检测负责人)在历史上不可能由同一人同时担任该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并覆盖两项,该业绩对绝大多数潜在投标人不可达。

答复:(略)

(3)违反审慎设置原则且与模块化原则冲突。该业绩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却作为加分门槛,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及发改法规规〔(略)〕(略)号的规定,涉嫌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笼统要求(略)万元合同额并将监理费与检测费混算,掩盖了两类服务不可同体签认的事实,变相抬高了机器管范本设定的(略)%规模系数上限,背离了招标文件模块化、结构化的核心原则。

答复:(略)

监理费与检测费合计作为合同总金额认定,系因本项目本身即为监理+检测综合咨询服务招标,合同总额即为监理费与检测费之和,并非将两类费用"混算"以抬高门槛。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略)

依据及理由:(略)

(2)导致认定标准模糊及自由裁量权滥用。仅凭合同协议书无法核实项目负责人是否实际主持工作及“监理+检测”两项内容是否真实履行。删除委托人证明后,评标委员会无法准确核真,导致条件不明确、可操作性差,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易造成歧视待遇,且为同体业绩造假预留操作空间。

答复(1)-(2):(略)

问题6:(略)

依据及理由:(略)

(2)可操作性差且易致歧视。仅凭合同协议书无法证实企业实际完成了包含监理、检测两项内容的服务,导致业绩认定标准模糊、自由裁量权过大,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复(1)-(2):(略)

本澄清公告及答疑文件正文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相应进行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澄清公告及答疑文件正文内容为准。敬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1)招 标 人:(略)

地??址:(略)

联 系 人:(略)

电??话:(略)

传??真:(略)

电子邮件:(略)

(2)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项目负责人:(略)

项目组其他成员:(略)

电??话:(略)

传??真:(略)

电子邮件:(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扫码快速发布
意 见
反 馈
在 线
沟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