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非国有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办法(征求意见)
| 所在地区: | 陕西-汉中-留坝县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21日 |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县非国有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兑付管理,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办法》(陕林改发〔(略)〕(略)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下达本县的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和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 第三条 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补偿资金的兑付、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中,县林业局负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补偿工作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各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复核、监督,并做好辖区内的兑付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兑付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兑付范围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地方公益林是按照有关规定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局和财政厅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五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落实林权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 (2)已区划界定落实到村组、山头地块,界限清楚,无纠纷。 第六条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兑付标准为(略)元/亩,省级公益林兑付平均标准为5元/亩,若国家相关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各镇(街道)不得随意调整。当年的具体补偿资金额度和补偿面积,按照上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当年度下达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非国有公益林林权经营主体的不同,补偿性支出按以下标准兑付: (一)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管和直接管护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略)%;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略)%,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略)%,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二)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略)%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略)%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3)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个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管护,并参照前款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用支出比例兑付补偿资金。 第三章 兑付程序 第八条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补偿工作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各镇(街道)根据年度资金下达计划,对集体经济组织拟制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复核与监督,确保方案明确每块林地的产权类型及兑付比例。分配方案须经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资金分配方案、补偿对象姓名、补偿林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一卡通账号及其他应当公示内容。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镇(街道)复核,并录入财政“一卡通”系统。复核无误后报县林业局审核汇总,建立全县补偿资金兑付清册。 第十条 县林业局审核后向县财政局提交全县补偿资金兑付清册,县财政局核对无误后将到人到户的补偿资金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兑付,不得转拨、代签代领。 第十一条 县林业局、各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应逐级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确保资金兑付与管护责任同步落实;未签订合同的,不得领取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补偿资金兑付工作应于当年9月(略)日前完成。 第四章 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非国有公益林补偿资金兑付档案专柜,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县、镇、村三级分别建立补偿资金兑付档案: 县级:(略) 镇级:(略) 村级:(略) 第十四条 实行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制度。各镇(街道)应于当年(略)月(略)日前向县林业局报送年度兑付工作总结,县林业局应于当年(略)月(略)日前向市林业局报送年度兑付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对补偿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以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2.非国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附件1 非国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监管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县林业局、各镇(街道) 乙方: 各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 为切实加强非国有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略)〕(略)号)、《陕西省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资环〔(略)〕(略)号)、《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小地名: 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分别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国家级、省级)补偿资金,标准为每年每亩 元,兑付面积 亩,全年总额 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资金和省级补偿资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建立健全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3.严格执行《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管护,以及中央补偿资金和省级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补偿资金和省级补偿资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 方:(略) 负责人:(略) 年 月 日 附件2 非国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集体经济组织 乙方:(略)林权权利人 为切实加强非国有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略)〕(略)号)、《陕西省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资环〔(略)〕(略)号)、《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管护达成下列条款: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小地名: 委托给乙方管护。四至界分别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国家级、省级)补偿资金,标准为每年每亩 元,兑付面积 亩,全年总额 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管护责任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不支付或扣减乙方管护费直至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终止此合同;对违规经营、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终止此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重新聘任管护人员,并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规对管护区域内公益林进行管护,做好经常性的宣传、巡查管护工作。 2.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公益林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有效制止樵采、放牧、开垦、采石、采砂、挖土等破坏公益林的违法行为,及时依规处置盗伐、滥伐林木事件,保证管护区域内公益林资源不受破坏或少受破坏。 3.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禁止乱采乱挖、乱捕乱猎破坏森林资源现象,大力宣传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线索有奖举报,上下形成合力。 4.按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森林案件的查处,依照县级森林质量提升项目安排,配合做好公益林的造林、抚育和封育等经营工作。 5.接受服从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对非国有公益林管护及中央补偿资金和省级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6.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补偿资金和省级补偿资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管护期限内,乙方因行使正常工作职责而出现伤亡事故,交由司法部门裁定,有关方面各负其责。乙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自己承担。 3.在管护期限内,如中央补偿资金和省级补偿资金政策发生变化,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本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镇(街道)各执一份。 5.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 方:(略) 负责人:(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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