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392鞍山市鞍新热力有限公司热力基础设施资产组组合转让(包括一次管网、二次管网、换热站设备及对应热力基础设施35年经营权)
2026-08-24
辽宁-鞍山-
| 所在地区: | 辽宁-鞍山-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24日 |
招标采购正文
((略))(略)鞍山市鞍新热力有限公司热力基础设施资产组组合转让(包括一次管网、二次管网、换热站设备及对应热力基础设施(略)年经营权)
挂牌日期:(略)
| 项目编号 | GR(略)LN(略) |
|---|---|
| 项目名称 | ((略))(略)鞍山市鞍新热力有限公司热力基础设施资产组组合转让(包括一次管网、二次管网、换热站设备及对应热力基础设施(略)年经营权)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鞍山市鞍新热力有限公司 |
| 挂牌价格 | (略).(略)万元(人民币元) |
| 挂牌期间 | (略)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略)-(略)-(略) |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资产组组合转让涉及供热面积(略)万㎡,服务用户约(略).(略)万户,转让期限(略)年。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资产组组合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交纳(略)万元交易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等系列文件,并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等约定向沈交所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沈交所将在全部交易款项收齐后向转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等系列文件、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转让协议》等系列文件的全部条款。 6、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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