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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标的挂牌底价为(略),(略).(略)元/吨,成交款按成交单价与实际过磅数量进行结算,过磅费、场地费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本次转让标的价格为不含税价,转让方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日内先将预付交易价款(预付交易价款=预估数量((略)吨)×终成交单价)交纳至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标的交接时转让方与受让方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进行结算,依据终交易价款=实际数量×终成交单价,对预付交易价款进行多退少补。
3.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整体进行转让,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数量、状况等以交割时实物现状为准,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所涉及的成分、有关金属含量、质量、数量、品质等瑕疵均不作承诺保证。盛放标的物的收纳筐不与标的一起转让,受让方需自行提供和更换包装。
4.标的交割时由受让方负责粉碎处理,转让方确定粉碎标准并进行全程监销、核验,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监销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5.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应至现场仔细、认真查看和评估转让标的品质和质量等实际情况,并向转让方了解标的粉碎标准,充分预估到转让标的切割粉碎难度以及切割粉碎后的资产状况。
6.意向受让方须负责标的交接后现场垃圾清运,并承担相应清运费用。
7.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切割粉碎、装运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费用,在切割粉碎、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8.转让双方根据开具的交易凭证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书面确认移交清单,受让方不得拒绝书面确认移交清单,否则受让方承担《资产转让合同》无法履约或无法充分履约的违约责任。
9.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产权交易所和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连交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连交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如对连交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以上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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