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辉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公开招标公告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哈尔滨-南岗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25日 |
爱辉区(略)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标段)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略)
招 标 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日 期:(略)
目 录
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章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略)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爱辉区(略)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由黑河市农业农村局以《关于爱辉区(略)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预算)的批复》黑市农字【(略)】(略)号批复建设,招标人为黑河市爱辉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出资比例为(略)%,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及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单位为爱辉区农业农村局,招标代理机构为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略)
2.2建设规模及内容:(略)
标段:(略)
2.3高投标限价:(略)
2.4招标范围:(略)
2.5建设地点:(略)
2.6计划工期:(略)
2.7质量标准:(略)
2.8标段划分:(略)
-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若投标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略)](略)号)文件内容已更换资质,则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及履约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提供近三个月((略)年(略)月-(略)年(略)月)投标人为其连续缴纳的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建办市函【(略)】(略)号文件中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与投标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以证明其为本单位合法在职在岗人员。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承建其它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他施工管理工作。(已承建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如使用已承建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参与本项目投标,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中标后如发现或被举报查实该项目负责人已承建其他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招标人将取消其企业的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已进场施工标段没收履约保证金)。
3.3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低配备):(略)
注:(略)
拟投入的项目部所有人员未承建其它在建项目,如使用已承建其他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参与本项目投标,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中标后如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已承建其他项目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企业的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完全由我单位承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信誉要求:(略)
(1)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近三年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本条“行贿犯罪记录”是指存在行贿行为并被判有行贿罪的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公布的判决结果为准;
(2)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投标截止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公布的结果为准。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投标截止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结果为准。
(4)依据《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文件,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施工单位不能参与投标。
(5)投标人须承诺如中标将严格落实农民工权益保障相关文件要求,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格式自拟)。
(6)由于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而受到省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如参加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7本工程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jyw.hlj.gov.cn)”点击首页“交易平台”的“会员端”,使用CA锁登录后免费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为(略)年 月 日 时(略)分至(略)年 月 日 时(略)分(北京时间,下同),逾期将不可下载,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投标。
4.2首次参与投标者,需按交易平台的要求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安装相关驱动等,有关手续请查看“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服务指南”中相关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略)年(略)月 日(略)时(略)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系统不予接收。
6.开标方式
6.1本项目为远程线上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投标人自行安装数字证书驱动程序,提前登录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进行远程解密、开标。
6.2开标时间:(略)
6.3开标地点:(略)
7.踏勘现场和答疑安排
7.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
7.2投标人提问、质疑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均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jyw.hlj.gov.cn)上发布。
9.其他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异议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受理。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异议和恶意缠诉的,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略).联系方式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受理投诉单位:(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招标人:(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电子邮箱:(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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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招标人 |
黑河市爱辉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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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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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项目名称 |
爱辉区(略)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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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建设地点 |
罕达气镇南大河村,猪肚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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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现场管理机构 |
黑河市爱辉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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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设计人 |
黑龙江省交投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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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监理人 |
开工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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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代建机构 |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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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略) |
造价咨询机构 |
爱辉区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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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资金来源 |
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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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出资比例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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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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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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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开工日期为(略)年(略)月(略)日,竣工日期为(略)年(略)月(略)日,总工期(略)日历天。(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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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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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合格标准和审查的佐证材料 |
| 1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佐证材料:(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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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资质条件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若投标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略)](略)号)文件内容已更换资质,则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及履约能力。 佐证材料:(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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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项目负责人条件 |
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提供近三个月((略)年(略)月-(略)年(略)月)投标人为其连续缴纳的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建办市函【(略)】(略)号文件中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与投标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以证明其为本单位合法在职在岗人员。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承建其它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他施工管理工作。(已承建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如使用已承建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参与本项目投标,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中标后如发现或被举报查实该项目负责人已承建其他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招标人将取消其企业的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已进场施工标段没收履约保证金)。 佐证材料:(略) 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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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项目管理机构要求 |
低配备:(略) 注:(略) 拟投入的项目部所有人员未承建其它在建项目,如使用已承建其他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参与本项目投标,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中标后如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已承建其他项目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企业的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完全由我单位承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佐证材料:(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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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近三年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本条“行贿犯罪记录”是指存在行贿行为并被判有行贿罪的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公布的判决结果为准; (2)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投标截止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公布的结果为准。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投标截止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结果为准。 (4)依据《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文件,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施工单位不能参与投标。 (5)投标人须承诺如中标将严格落实农民工权益保障相关文件要求,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格式自拟)。 (6)由于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而受到省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如参加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 佐证材料:(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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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财务要求 |
本项目不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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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业绩要求 |
本项目不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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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其他要求 |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本项目施工共划分为5个标段。各投标人只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进行投标。本项目不允许兼投。5个标段不允许兼投兼中,即投标人只能就5个标段中的一个标段进行投标。若投标人兼投,所有标段投标无效(注:(略) 佐证材料:(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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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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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前往。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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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略).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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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略).2 |
投标人提出 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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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略).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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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略) |
分包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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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略) |
偏离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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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等资料,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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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时间和形式 |
时间:(略) 形式:(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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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略)年(略)月 日(略)时(略)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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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该澄清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同样约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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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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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 |
高投标限价 |
万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高投标限价,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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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 |
投标有效期 |
(略)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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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略) □不要求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略) 递交截止时间:(略) 保险方式:(略) 委员会在评标时,应视为足额交纳保证金,不得作为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而否决其投标。(三)各投标人按此政策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须提前与平台沟通,确认平台是否支持,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了解平台是否支持本政策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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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4 |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异议和恶意缠诉,给他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采用现金形式的,不予退还;采用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形式的,由担保方保证先行赔付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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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3 |
对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文书的规定 |
对本项目招标投标往来函件时效性、有效性的裁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一、本次招标承认:(略) 1、应提供“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 2、应提供“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同时可以可靠地保证自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的数据电文; 3、应提供“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其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以及可以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数据电文; 4、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略) (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或使用发件人授权的电子邮箱或传真机发送的; (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或发件人授权的电子邮箱或传真机自动发送的; (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的。 5、发件人收到收件人发送的收讫确认(包括邮箱自动回复),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6、已在招标公告公布或投标登记表内登记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是本次招标指定的接收数据电文的特定系统,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二、本次招标承认:(略)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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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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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 |
开标程序 |
该项目电子投标为线上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解密,各投标人开标时间起进行远程解密即可。投标人须在开标时提前登录“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交易平台”,在线上开标页面,按照远程开标操作手册完成开标程序。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略) 特别提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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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 |
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 |
投标人自行安装数字证书驱动程序,提前登录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按照平台提示进行远程解密、开标。平台解密时间为 (略) 分钟,如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招标人将按以下方式进行:(略) ?其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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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 |
投标文件解密的相关注意事宜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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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略)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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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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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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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2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财务状况良好,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要求,保证金形式:(略) 保证金金额:(略) 保证金缴纳时间:(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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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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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1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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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2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招标人将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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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3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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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4 |
确定中标人 |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预中标人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预中标人即为中标人; 3、排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本次招标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废除原中标人后,本次招标按以下选择重新确定中标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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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5 |
重新评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但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重新评标:(略)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更换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发现并被查实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评审有误、未能按照同一标准评审等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发现并被查实的; 4、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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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6 |
重新招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略) (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人(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选择顺序依次确定的所有中标人)均主动放弃中标,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4)排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且招标人在本章前附表中选择重新招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或招标被行政监督部门确认无效的; (6)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 3 名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7)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否决投标处理的; (8)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重新招标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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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7 |
不再招标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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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8 |
异议 |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对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开始发布之日起 5 日内提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 2日前提出; 3.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略) 日前提出; 4.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上述期限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上述期限内按规定提出了异议,但在规定期限外又增加异议事项的,对所增加的异议事项,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以书面形式并按照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事项在 2 项(含)以上的,必须逐项列明;每项异议事项必须包括“事项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请求及主张”三部分内容,以便招标人逐项答复,及时解决异议人疑虑和争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材料,招标人将不予受理。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异议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同时,对以非法手段恶意获取相关保密信息和资料的人员,招标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异议(其它渠道不予受理),提出的异议材料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由授权委托人签署的,还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异议将不予受理。 招标人接受异议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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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9 |
投诉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略)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按前述异议规定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在收到招标人答复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除外;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者非法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进行恶意投诉;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投诉书,并附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人)签字并加盖投诉人公章,由授权委托人签署的,还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提出的投诉材料中如涉及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的,须附门户网站查询网址并确保该网址可查询到相应信息。未提供查询网址或网站查询不到的信息的,视为投诉材料不完善,因此产生的后果由递交投诉单位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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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略) |
对恶意投诉、无理缠诉等行为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略) 号)、《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黑建规范【(略)】9 号)文件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出现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或者非法渠道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和投诉、以及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进行恶意投诉、无理缠诉等行为的,将严格按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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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略) |
法律程序 |
本次招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发生纠纷,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功,应按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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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略) |
评标内容的保密 |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 2.开标后,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3.开标后,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 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4.预中标人确定后,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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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略) |
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是否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存档 |
□不要求 ?要求 纸质投标文件份数:(略) 提交时间:(略) 送达地址:(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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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略) |
锁定项目中标 负责人 |
自中标结果公示(定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中标的施工单位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信息由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自动锁定。除因不可抗力、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中标人原因,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变更程序外,锁定周期为项目(标段)中标结果公示(定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至项目竣(完)工验收。被锁定期间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担任同类职务(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为准)。 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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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略) |
付款方式 |
工程满足开工要求后预付 (略)%工程款(需提供预付款保函),按形象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项目竣工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略)%),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至结算审核金额的(略)%,缴纳审定金额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拨付余款。(具体内容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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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略) |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及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及质量保证金:(略)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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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略) |
分析 |
依据省住建厅和省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黑建规范【(略)】6 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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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略)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略)](略) 号)文件的标准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略)](略)号)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略) (略) 号)的规定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中标金额的0.5%收取,中标通知书发放前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 2.如中标,任何以误解或不明等为理由而进行的拒付、降价或索赔等主张都将被拒绝。此类行为如影响招标投标后续备案工作顺利进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
注:(略)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略)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略)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略)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略)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略)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略)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略)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营业执照:(略)
(2)资质条件:(略)
(3)安全生产许可要求:(略)
(4)项目负责人条件:(略)
(5)项目管理机构要求:(略)
(6)业绩要求:(略)
(7)信誉要求:(略)
(8)财务要求:(略)
(9)其他要求:(略)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略)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略)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公司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略))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公司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略))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略))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略))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略))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截止日起向前推算三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时间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时间为准);
((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略))被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存在严重失信、经营异常情况;
((略))在近三年内(以判决书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判有行贿罪的判决书为准);
((略))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略) 投标预备会
1.(略).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略).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略).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略)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略)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略)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略)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略)天前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投标截止时间(略)天前,招标人可按照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及时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查看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略)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
(5)投标保证金;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施工组织设计;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定的高投标限价及报价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自动识别投标人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无法解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略)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营业执照”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3.5.2 “资质条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3.5.3 “安全生产许可要求”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3.5.4 “项目负责人资格”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3.5.5 “项目管理机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3.5.6 “业绩要求”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3.5.7 “信誉要求”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3.5.8 “财务要求”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3.5.9 “其他要求”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对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文书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1.2 投标人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4.1.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相关要求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如需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人可以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再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重新上传。
5.开标时间和地点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5.2.1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进行线上开标。到达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按照系统提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时间到后,平台自动公布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平台生成开标记录表后,开标结束。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平台在线提出。
5.2.2 投标文件未解密成功的补救措施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略)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在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工作中被暂停参与评标活动且在暂停期限内的。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略)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 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文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 报价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投标文件无雷同 |
经评标委员会审定,两家或多家的投标文件内容没有雷同或非正常一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规定的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资质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项目管理机构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 |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略)款规定 |
||||
| 投标价格 |
1.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款载明的高投标限价。 2.投标总价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一致。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略)分) |
施工组织设计:(略) 投标报价:(略)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本次招标控制价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有效投标报价:(略) 3、评标基准值的计算:(略) |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略)%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规范性和编制水平(5分) |
文件编制规范、依据充分、符合技术要求和标准、无瑕疵得0.1-5分 |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略)分) |
施工总体布置 (4分) |
施工总体布置合理得4分;否则扣0.1-1.5分。 |
|||
| 施工方案合理性(4分) |
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得4分;否则扣0.1-1.5分。 |
||||
| 技术措施与技术水平(4分) |
措施得当、水平先进,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得4分;否则扣0.1-1.5分。 |
||||
| 重点难点把握 (4分) |
重点难点突出、把握得体、有相应对策且操作性强得4分;把握水准一般扣0.1-1.5分。 |
||||
| 内容的完整性 (4分) |
方案考虑的对象和内容完整没有缺项得4分;否则扣0.1-1.5分。 |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略)分) |
质量计划(3分) |
质量计划合理得3分;否则扣0.1-1分。 |
|||
| 岗位职责(3分) |
岗位职责明确得3分;否则扣0.1-1分。 |
||||
| 材料采购(3分) |
材料采购符合质量和施工进度要求得3分;否则扣0.1-1分。 |
||||
| 过程控制及检验(3分) |
过程控制方法可行、自检计划合理、检验设备齐全得3分;否则扣0.1-1分。 |
||||
| 分项措施的针对性(3分) |
分项措施的针对性强得3分;否则扣0.1-1分。 |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3分) |
安全体系建设 (1分) |
体系健全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安全预案可靠性(1分) |
预案可行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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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经费保障 (1分) |
有经费保障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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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3分)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1分) |
体系健全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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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物处理及排放与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符合性(1分) |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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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及管理措施可行性(1分) |
技术及管理措施可行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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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3分) |
进度计划(1.5分) |
进度计划合理得1.5分;否则扣0.1-1分。 |
|||
| 措施保证计划 (1.5分) |
措施保证计划合理得1.5分;否则扣0.1-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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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配备计划(6分) |
设备、劳动力配备计划(2分) |
合理、能够满足施工要求得2分;否则扣0.1-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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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施工生产资源类的配备计划(2分) |
合理得2分;否则扣0.1-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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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使用计划 (2分) |
合理得2分;否则扣0.1-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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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投标总价((略)分) |
投标总价得分按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采取下列办法计算投标总价得分,基准分为(略)分:(略) 当偏差率小于0时:(略) 当偏差率大于0时:(略) |
||
| 报价合理性 (5分) |
单价合理性(2分) |
分项单价与实际施工条件所应选用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不符;隐含侵犯招标人权利故意抬高或压低某项单价引起的分项单价畸高畸低;单价分析不合理;每发现一处扣0.5分,多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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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或计算错误(2分) |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附表出现数据或计算错误,每发现一处扣0.5分,多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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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1分) |
单价中所引用的基础资料(包括引用的定额、定额的修正及编制单价引用的基础数据,但主要、次要材料预算价除外)没有说明或引用的数据不完整、不正确,每发现一处扣0.2分,多扣1分。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略)
2.1.2 资格评审标准:(略)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略)
(2)投标报价:(略)
(3)其他因素:(略)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略)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略)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略)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略)
3. 评标程序
3.1 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3.1.2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组长。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组长。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评标委员会组长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 初步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前附表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判断,存在任一情形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2.4 在上述评审过程中,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论不一致的,当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认为该项内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方可作否决投标处理。
3.2.5 投标人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或者已经被作否决投标处理的,不再进行后续的评审。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原则对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值细微偏差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该报价为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予确认的,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工程量名称、编码、数量、计量单位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
(3)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4)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5)当各单项合价相加与其合计金额或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单项合价为准,并修正合计金额或总价;
(6)投标书中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不计取或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3.4 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
3.4.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得分=A+B。
3.5 评标结果
3.5.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5.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3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5.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5.5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应在评标报告上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未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有关情形评标委员会应作出说明和记录。
3.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3.6.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3.6.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3.6.3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略)
(1)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回避事由;
(2)擅离职守;
(3)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工作;
(4)在评标过程中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拒不遵守评标纪律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招标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该被更换的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一致。
附:(略)
否决投标条件
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略)
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略)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逾期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6.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
7.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评标委员会的修正结果的。
8.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9.未按第八章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而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略).在招标文件未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情况下,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略).本项目不接受以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的投标报价,如出现任何形式的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其投标都将被否决。
(略).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不含等于)招标项目(标段)高投标限价总价。
(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或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的。
(略).工程量清单电子报价文件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作否决投标处理:(略)
(1)投标人未提交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的;
(2)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不能读取的或无内容的;
(3)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不能正常参与评标或清标的;
(4)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量)不一致的。
(5)报价中存在有选择的报价的。
(略).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略).本项目使用清标软件对电子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否出自同一台电脑编辑(计算机网卡 MCA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相同、使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个电子文档等)作出甄别,辅助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否决其投标。
(略).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添、删减)
合同备案编号:(略)
施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略)
发 包 人:(略)
承 包 人:(略)
年 月 日
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为实施 ,已接受( ,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的投标,并确定为 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略)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中标人对投标文件所做出的澄清或说明;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8) 图纸;
(9)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略))承发包廉政承诺书;
((略))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建设内容:(略)
4. 签约合同价:(略)
5. 承包人项目经理:(略)
6.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 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 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计划工期为 天。
计划开工日期:(略)
计划竣工日期:(略)
(略).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略).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略)
地址:(略)
电话:(略)
承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地址:(略)
电话:(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 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略)
1.1.1.2 合同协议书:(略)
1.1.1.3 中标通知书:(略)
1.1.1.4 投标函:(略)
1.1.1.5 投标函附录:(略)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略)
1.1.1.7 图纸:(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略)
1.1.1.9 其他合同文件:(略)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略)
1.1.2.2 发包人:(略)
1.1.2.3 承包人:(略)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略)
1.1.2.5 分包人:(略)
1.1.2.6 监理人:(略)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略)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略)
1.1.3.2 永久工程:(略)
1.1.3.3 临时工程:(略)
1.1.3.4 单位工程:(略)
1.1.3.5 工程设备:(略)
1.1.3.6 施工设备:(略)
1.1.3.7 临时设施:(略)
1.1.3.8 承包人设备:(略)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略)
1.1.3.(略) 永久占地:(略)
1.1.3.(略) 临时占地:(略)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略)
1.1.4.2 开工日期:(略)
1.1.4.3 工期:(略)
1.1.4.4 竣工日期:(略)
1.1.4.5 缺陷责任期:(略)
1.1.4.6 基准日期:(略)
1.1.4.7 天:(略)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略)
1.1.5.2 合同价格:(略)
1.1.5.3 费用:(略)
1.1.5.4 暂列金额:(略)
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略)
1.1.5.6 计 日工:(略)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略)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略)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 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 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略)
(1)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 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 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略).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 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 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 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 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 请求、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 求、请求、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 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中约定,送达地 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 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 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 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 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 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略) 化石、文物
1.(略).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 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 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同时 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 取妥善保护措施, 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 承担。
1.(略).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 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略) 专利技术
1.(略).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 采用施工工艺时, 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 引起的除外。
1.(略).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 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略).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 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略).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 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 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1.(略)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略).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略).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 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 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略).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 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略) 天内,将 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 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
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 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 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 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 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 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 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 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 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 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 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略)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 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 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 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 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
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略)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 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 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
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 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 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 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 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 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
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略)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 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 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 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 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略)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 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 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略) 小时内, 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 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略)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 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 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由监理人承 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 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 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 按照第(略)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略)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做 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 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 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 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 款、 第 6.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 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 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 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 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 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 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 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 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 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 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 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 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 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 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略)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略) 天内将履 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 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 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 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 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 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 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 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 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 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
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 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 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 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 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 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 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 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 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略)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 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 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 换 (略)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 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 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 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 施,并在采取措施后(略)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
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 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略)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 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 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 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 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略)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 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 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 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 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 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 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 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 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 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 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 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 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 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 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 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 工程。
4.(略) 承包人现场查勘
4.(略).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 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 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略).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 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 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 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略) 不利物质条件
4.(略).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 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略).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 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 第 (略).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 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 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略) 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
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 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 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 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 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 向监理人报送要 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 人商定的交货日期, 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 由承包人负 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 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 人批准。 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 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 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 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 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 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 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 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
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 查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 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 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 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 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 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 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 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
及时增加或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 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 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 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 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
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
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 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 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 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 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 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 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 由 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 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 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括船 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 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略) 天内, 向承包人 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的(略)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 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略)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 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 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完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 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 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 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 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 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 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 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 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 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 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 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 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 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
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 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 伤亡和财产损失:(略)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 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 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 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 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 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
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 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略)天前向有关 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 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 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
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 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 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 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 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 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 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 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 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 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略) 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必须 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略)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略)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 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 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 意。
9.2.(略)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部门协商, 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 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
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 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 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 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 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 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 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 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
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 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 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 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 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 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 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 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 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 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 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 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 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 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水土保持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 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 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 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 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送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略).进度计划
(略).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 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 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 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 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 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略).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略).1 款的合同进度 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略)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 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 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略) 天内批复。 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 订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略) 天内向监理 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略)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 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由于 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略).3 款的约定办理; 由 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略).5 款的约定办理。
(略).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 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提交监理人审批。
(略).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略).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 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 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 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 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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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月 |
工程 预付款 |
完成工 作量付 款 |
质量保 证金扣 留 |
材料 款 扣除 |
预付 款 扣还 |
其 他 |
应收 款 |
累计 应收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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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开工和竣工(完工)
(略).1 开工
(略).1.1 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 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 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略).1.2 承包人应按第 (略).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 向监理 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 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 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 排。
(略).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 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 要求后,按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 和延长的工期。
(略).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略)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 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
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 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略).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 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略).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 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略).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略).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略).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略) 条的约定,及时 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 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略).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略).3 款的约定协 商处理。
(略).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略).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 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 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 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
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略).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 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 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 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 议,协议内容包括:(略)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略).暂停施工
(略).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略)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 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略).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 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略)
(1) 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 停施工。
(略).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略).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 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 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 全保障。
(略).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 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 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 的 (略)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 施工请求。
(略).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略).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 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略).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 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略).5 暂停施工持续 (略) 天以上
(略).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略)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 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略).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 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略) 天内准 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 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 按第 (略).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
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略).2 款的规定办理。
(略).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略)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 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略).1 款的规定办理。
(略).工程质量
(略).1 工程质量要求
(略).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略).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 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 由此 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 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略).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 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 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 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 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
(略).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 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略).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 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 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略).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 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 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 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 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略).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略).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 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 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 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 时间内修整返工后, 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略).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略).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 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 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 按第 (略).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略).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略).5.1 项或第 (略).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 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 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 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 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 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略).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 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 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 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 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7 质量评定
(略).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 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略).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 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 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略).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 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略).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 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 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 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略).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 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 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略).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 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 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略).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 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略).8 质量事故处理
(略).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报告。
(略).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承包人应配合.
(略).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 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略).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 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 案资料。
(略).试验和检验
(略).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略).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 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
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
(略).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 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 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略).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 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
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 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利(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 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
(略).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 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略).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 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 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 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 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略).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 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 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略).2 现场材料试验
(略).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 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 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略).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 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 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略).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 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 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略).变更
(略).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 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 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 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 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 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 单价。第(6) 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略).3 款 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 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略).3 变更程序
(略).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略).1 款约定情形的,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 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 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 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 由监理人按第 (略).3.3 项约定发 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略).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 人应按照第 (略).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 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略).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 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 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略) 天内作出变更 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 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 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略).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 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略)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略).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 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 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 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 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略) 天内,根据第 (略).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 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略).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 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 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略).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 款约定处理。
(略).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 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略).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 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略).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 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 作的单价。
(略).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略).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 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 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 (略).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略).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 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略).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
(略).7 计 日工
(略).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 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 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略).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 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 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略)
(1)工作名称、 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略).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略).3.2 项的约定列入 进度付款申请单, 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略).8 暂估价
(略).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 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
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 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 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 由发包人 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 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 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 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 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略).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 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由监理人按 照第 (略).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 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
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略).价格调整
(略).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 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略).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 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 并调整合同价格。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