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发布修订《达州市通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2026-08-25 四川-达州-通川区
所在地区: 四川-达州-通川区 发布日期: 2026年8月25日
招标采购正文
达州市通川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发布修订《达州市通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为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达州市通川区烟草专卖局修定了《达州市通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略)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烟草专卖局

(略)年8月(略)日

达州市通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章总则

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达州市通川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达州市通川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按照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制定。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城市和农村以及不同业态之间的区别,综合考虑区域单元功能、经济发展规划、人口流动趋势以及卷烟经营需求程度等因素,利用“总量 间距”模式进行差异化布局。通川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区域单元进行数量设置进行动态调整,每年1月第1周公布,并公告实施。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等于或大于设置数量时实行轮候,按照轮候先后顺序退一进一,进行实地核查并审批(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设置见附件)。

第二章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

第五条以社区(行政村)为小单元,结合该单元地域面积、人口密度、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单元零售点数量。当规划单元区域内的零售点达到数量上限时,该市场单元内不再核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本辖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经营范围为本店雪茄烟零售)实行总量管控、动态调整、单独布局,与普通卷烟、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相互独立、互不参照:

(一)在行政区域内共设置(略)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后,采取退一进一方式排队轮候;

(二)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略)米;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若需增加或者变更许可范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七条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间距标准且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一)通川区城区(东城街道办、西城街道办、朝阳街道办、凤西街道办、凤北街道办)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略)米;

(二)乡镇街道(包含撤乡并镇后形成的社区)零售点间距不少于(略)米;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申请新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距离进出口通道中小学不得少于(略)米、幼儿园不得少于(略)米;

(四)机场、铁路广场零售点间距不少于(略)米;

(五)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零售点间隔

距离不小于(略)米。

第八条下列区域零售点应当符合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不受距离限制:

(一)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部,不足(略)户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每增加(略)户可增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集贸市场内部,受本区域规划卷烟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固定商铺的商户达到(略)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每增加(略)户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固定商铺不足(略)户但不低于(略)户的可根据需求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工业园区、大型厂矿内售点可根据需求设置不超过5个;

(三)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可以设置不超过5

个卷烟零售点;

(四)行政规划为村的区域内零售点不超过3个;

(五)申请经营主体经县级以上文旅部门确定为与“地方文旅品牌”“非遗技艺”乡村振兴等文旅特色产业集群相关的,可设置不超过5个卷烟零售点。

(六)高等院校内每(略)人设1个卷烟零售点,同一校园内不超过5个;部队营区、**,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铁路广场候车(机)厅内可以设置不超过5个卷烟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等交通枢纽内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安全措施齐全的加油站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第九条对本规划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但该零售点在中小学进出口通道(略)米内、幼儿园进出口通道(略)米内,在医院内、医药超市(店)内、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场所以及其他易对卷烟造成污染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第三章烟草制品零售点优抚政策及禁止情形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但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略)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

(二)营业面积在(略)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三)营业面积在(略)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草专业店、便利店;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距离按照本规划第七条第三项执行),且不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或子女6个月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或学校和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已搬迁过的持证户,在以上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对原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申请新办或变更的。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小间距,但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含军人残疾)、烈属,凭本人相关有效证明或证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其间距按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略)%执行,且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1、视力残疾:(略)

2、听力残疾:(略)

3、言语残疾:(略)

4、肢体残疾:(略)

(二)不具备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明或证件,由监护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其间距按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略)%执行;(该政策仅享受一次)

1、智力残疾:(略)

2、视力残疾:(略)

3、听力残疾:(略)

4、言语残疾:(略)

5、肢体残疾:(略)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其间距按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略)%执行,且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四)在原发证机关辖区范围内连续经营5年以上,且近2年以上无烟草专卖违法违规处罚记录的持证人,因租金上涨、门店收回等客观原因办理歇业或注销手续后,在3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申请新办零售点的,与近零售点间距标准的(略)%执行,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小间距,且不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因学校和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等因素导致经营地址在本《规划》禁止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申请歇业后一年内重新申办,其另行选址的申办地址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其间距按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略)%执行,且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1、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测量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划中的各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是指距离测算标准为行人可正常通行的直线短距离。零售点之间,及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附实地核查测距标准参考模板):

(一)进出口的选择:(略)

(二)测量起始点与终止点的选择:(略)

(三)道路同侧情况:(略)

(四)道路对侧情况:(略)

(五)路口拐角情况:(略)

(六)特殊情况:(略)

(七)申请人对测距有异议,3 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区局5 个工作日内组织无利害关系人员重测,结果为终结论。

第五章轮候制度

轮候制度是指实施数量调控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户数时,发证机关遵循“退一进一”的原则,按照排队轮候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办理的管理制度。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饱和市场单元,被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可以申请排队轮候。依法受理核查,符合其他条件但超容量的申请人,不得以轮候代替受理。取得市场经营主体的预售期房,暂时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被发证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可以申请排队轮候。

第十六条轮候申请人应确保申请排队轮候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信息、本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登记事项与到号后的许可证新办申请相关材料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轮候申请人应确保在轮候过程中经营主体和经营地址不发生实质变化。轮候过程中发生企业名称、组成形式、申请人联系方式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发生变化后及时向发证机关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登记信息变更申请书》,由发证机关审核存档。

第十八条当轮候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区域单元由“饱和”变为“非饱和”时,可办证名额优先轮候申请人,发证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排队轮候次序通知相应轮候申请人提交许可证新办申请。

第十九条?轮候申请人应在接到到号通知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轮候申请人不得调换、转让排队编号,不得利用排队编号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轮候资格作废,发证机关以短信形式告知,并按照轮候次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许可证新办申请:

(一)轮候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的;

(二)按照轮候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

(三)许可证新办申请的主体、经营地址与申请编号登记信息不一致且前期未进行变更登记的;

(四)轮候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经发证机关核查后发现不符合办证条件的;

(六)因轮候申请人原因导致轮候资格作废的其他情形;

(七)以实地核查完成时间为准,超过6个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适用本规划申领、变更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应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有明确的地址门牌号(含行政主管部门、责任管理部门编号),与其他功能区域有独立的地理、物理界限,能区分经营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中的“营业面积”,是指房屋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房屋合同备案表中的建筑面积或实地核查的合法、有效的面积。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中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与生活区域相独立,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仓库,流动摊点(车、棚)、没有物理隔断的摊位、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其他类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略)-(略))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 “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的表述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电子烟零售点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局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略)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原《达州市通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区烟专〔(略)〕8号)同时废止。遇本规划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划为准。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扫码快速发布
意 见
反 馈
在 线
沟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