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6-08-31
江西--
| 所在地区: | 江西--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31日 |
招标采购正文
(略)年7月(略)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略)年第(略)号,以下简称(略)号公告),对电池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为确保政策调整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一、电池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略)
例1:(略)
例2:(略)
例3:(略)
例4:(略)
二、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略)
例5:(略)
三、纳税人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略)
例6:(略)
四、纳税人生产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申报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略)
例7:(略)
例8:(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