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6-08-31 江西--
所在地区: 江西-- 发布日期: 2026年8月31日
招标采购正文

(略)年7月(略)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略)年第(略)号,以下简称(略)号公告),对电池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为确保政策调整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一、电池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略)

例1:(略)

例2:(略)

例3:(略)

例4:(略)

二、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略)

例5:(略)

三、纳税人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略)

例6:(略)

四、纳税人生产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申报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略)

例7:(略)

例8:(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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